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的《寧波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監發[2023]87號、88號)顯示,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存在5起違規案件建設銀行(中國)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事實:1、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該支行接受部分關聯方信用住房貸款。 2、2017年1月,該支行部分預收款項被質押抵押,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3、2019年2月至3月,該支行未對部分票據貼現業務的真實貿易背景進行初審。 4、2018年1月至2月,該支行對部分個人消費抵押貸款貸后管理嚴重不審慎。 5、2019年6月上海不押車貸款,該支行部分同業融資逾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建筑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流動性抵押管理暫行規定》 《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七)項和《個人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要求支行限期改正,共計罰款、沒收2739656.35萬元。
2018年1月至2月,匯豐建設銀行深圳支行對部分個人消費抵押貸款的貸后管理存在嚴重不審慎行為。 高永飛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北京市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高永飛給予警告。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建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建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應當限期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無違法所得的,處十億元以上五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責任:
(一)未經批準在境外發行金融可轉換債券或者欠款的;
(二)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可轉換債券或者代理買賣外匯;
(三)在境內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業務或者投資非自用房地產;
(四)投資境內非建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五)從關聯方獲得信用抵押或者擔保抵押的條件優于從其他債務人獲得同類抵押的;
(六)提供虛假或者隱匿的財務會計報表;
(七)拒絕中國人民銀行的核對、檢查和監督;
(八)轉租、出借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十億元以上五十億元以下;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審查聘任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阻礙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測的;
(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不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流動性抵押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通過提高個人貸款期限或者超過債務人實際資金需要的方式取得抵押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欠款協議的;
(三)與債務人串通非法取得抵押權的;
(四)縱容債務人將流動資金抵押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嚴禁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五)變相越權審批抵押;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抵押資金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情形。
《個人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外上海不押車貸款,還可以依據本辦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處罰:
(一)接受不符合條件的個人抵押貸款;
(二)簽訂的欠款協議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委托第三方完成抵押調查的全部事項;
(五)在抵押貸款審批上變相追趕或者超過抵押管理機構的;
(六)慫恿債務人捏造情節獲取抵押的;
(七)債務人違反欠款協議的行為應當被發現而未被發現,或者被發現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情形。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