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廣州7月4日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昨日發布的《寧波市監管支隊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紹銀銀監處罰[2023]12、13號)顯示,杭州市瑞豐農村商業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建設銀行”銀行貸款,期貨代碼:601528)經營性抵押貸款和個人抵押貸款管理不審慎。 揚州銀監大隊對該行處以罰款75億元人民幣。
張良、戴超群對瑞豐建設銀行個人按揭管理不審慎負有直接責任,朱國梁是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中層管理人員。
因瑞豐建設銀行經營性抵押貸款管理不規范、不規范,杭州銀監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瑞豐建設銀行處以人民幣30億元的罰款。 。
關于瑞豐建設銀行個人抵押貸款管理不審慎違法違規行為,杭州銀監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條規定,瑞豐建設銀行因該項目被罰款45億元人民幣; 張亮被禁止從事銀行業10年; 戴超群、朱國梁受到警告處分。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但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 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銀行貸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審查聘任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阻礙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測的;
(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不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規定的處罰外,還可以區分毫不留情的形式,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年限的任職資格直至終身,嚴禁直接負責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年限從事銀行工作直到他們的一生。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