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買房欲望的小李來到了二手車經銷商小王的店里。 檢查后,他看中了一輛保時捷5系。 車輛狀況如下:
2020年的車,行駛里程一萬公里,車漆完好,無事故,車子很新抵押車二手車交易市場,車況完美。
小李詢問價格,小王告訴他,這輛車的價格是7億元。 車子已經抵押了,他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
小李看到價格越發興奮,隨后與小王簽訂了一份汽車銷售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說明了車主和抵押情況。
簽訂購車協議后,小李支付了7萬元的購車費用,并把車開走了。
半年后,小李訂的車被抵押權人收走了。 通常這樣的車是有定位的,而且定位不止一種。 小李報案,但公安部門以經濟糾紛為由拒絕受理。
隨后,小李將小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小李與小王之間的汽車銷售協議無效,小李以小王不擁有該汽車的所有權、無權處分涉案汽車為由,退還了汽車購買價款。
對于這個問題,存在三種看法:
一是小王對該車沒有所有權,無權處分,因此該協議無效。 但涉及到協議無效后雙方退款的問題。 小王退還小李買車的7億元比較容易,但小李如何還車是個問題。
其次,由于小王并不擁有該車抵押車二手車交易市場,故該協議被確認無效,小王退還了小李的購車款,小李無需履行還車義務。 小李就可以追尋轉給他的人了。
三是雙方的購車協議有效,銷售協議一方交付標的物,另一方支付價款,協議成立。 現行法律對抵押汽車的買賣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不禁止自由的原則,涉案汽車是可以買賣的,小李作為賣方,應對車主和汽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但以遠高于市場價的價格訂車也是明知故犯,因此小李被判敗訴。
不買賣就沒有壞處。 事實上,買方市場很難掌控。 我們只能規范賣方市場,即通過裁決和規范來引導社會經濟生活秩序,而通過不保護賣方來減少買方市場,維護交易穩定。 所以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不要貪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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