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間典當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急劇增加。 上海市第五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典當到期必須支付高額利息,典當公司應及時償還貸款。 處理掉東西。
據了解,由于業務周轉急需資金,2011年10月,張嶺與一家典當公司欠債60億元。 雙方約定,在欠款期限內,按同期建行房貸利率估算每月利息,同時按每月27‰計算。 每月收取綜合費。 典當欠款到期后典當行借錢,張嶺未償還欠款及月利息。 多次催告被拒絕,典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時距離雙方約定的到期日已經過去半年多了。
本案涉及當前典當欠款糾紛中的兩個熱點問題:一是債務人張玲是否需要支付3.18%的高額月利率;二是債務人張玲是否需要支付3.18%的高額月利率; 債務人是否需要繼續支付每月絕對利息。
法官認為,張玲未按照欠款協議約定向當鋪償還典當款、月利息和綜合費用,構成違約。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房地產抵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的27‰”,雙方協議合法有效,故經疊加測算,自欠款之日起至到最后,張玲應該按照每月的利息還錢。 3.18% 支付每月利息和綜合費用。
同時,法院還判決張玲在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未贖回或續展典當,屬于絕對典當。 典當公司在典當后未及時處置典當,故其主張按月利率3.18%計算典當后的月利息及綜合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審判長回應本案時表示,典當結束后處置典當既是當鋪的權利,也是義務,當鋪應當及時處置典當。 財產估價在3億元以上的,典當行可以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辦理,也可以經雙方事先約定,委托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 。 繳納拍賣費用和拍賣所得典當本金后,剩余部分退還會計人員,不足部分向會計人員追償。 典當財產評估價值低于3億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支付溢價,損益由其自行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典當行在典當后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主張典當后的月利息和綜合費,且雙方約定的月利息和綜合費之和不超過建行公布的同期房貸利率如果是4倍則法官支持典當行借錢,超出部分不支持。 如果典當行在典當后超過6個月提起訴訟,法官對于典當后的月利息和綜合費的主張不予支持,而是按照建行同期抵押貸款利率計算我國規定,自典當期限屆滿后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支持資金占用損失自清償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