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怎么做(抵押車輛有什么麻煩之處)?

知識問答 (209) 2023-08-15 11:03:25

案例一:所有權人開走車輛的情形。

2013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劉某向陳某借款20萬元,并將自己的一輛奧迪Q5轎車作為抵押交付給陳某,同時,出具借條并約定15天內還款。借錢后,劉某將所借錢款用于償還賭債,一周后,劉某在街上無意間發現了抵押給陳某的汽車,后未經陳某同意,利用自己留下的備用鑰匙將該車偷偷開走,事后,陳某發現車輛不見,尋找未果后詢問劉某,劉某雖未否認車是自己開走的并承諾還款,但一直拖欠借款未還,進而更換聯系方式后逃往外地。

定性分析:

偷偷開走自己所有但抵押給他人的車輛構成盜竊罪。此案中的車輛經過抵押交付實為質押。因為所有權人劉某的車輛在抵押交付后,被陳某合法占有,則此時車輛相對于所有權人應被視為他人占有財物,盡管車輛所有權仍在劉某這里,但車輛處于陳某的管理控制之下,陳某具有對車輛的事實控制與支配,劉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秘密竊取陳某占有的車輛,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案例二:抵押權人開走車輛的情形。

2013年12月18日,比亞迪車主邢某為貸款將車輛抵押給張某,并辦理了相關的抵押手續,張某在抵押車輛上安裝GPS定位器后允許邢某將車輛開走。2014年以來,該抵押車經歷了多次轉押,期間,張某與邢某也已中斷了聯系。2015年2月1日,馬某在不知該車為抵押車的情況下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協議并將車開走。當日下午,抵押權人張某在馬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開走。

定性分析:

抵押權人張某構成盜竊罪。理由是:該車輛雖為其抵押車輛,但是馬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協議,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故馬某已經取得了該車輛的所有權。張某在未經馬某同意的情況下,開走車輛,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馬某的財產權,構成盜竊罪。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抵押權應以何種途徑實現。從《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文義來看,沒有賦予抵押權人單方實現抵押權的權力,抵押權須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實現。綜上所述,抵押權人張某將車擅自開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正確做法應當是:張某在發現自己的抵押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應首先與抵押人邢某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當請求法院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在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案例三:質權人擅自處分質押物的法律后果。

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簽訂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80000元并將轎車1輛作為質押物質押給了被告。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5年10月份歸還被告借款時被告知原告質押的車輛已經轉讓給其他人,并稱轉讓價款是60000元。原告購買涉案車輛時為向銀行借款購車將該車輛抵押給了銀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銀行。

案件分析:

根據雙方簽訂的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原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車輛出質給被告占有,原告未履行到期債務,被告有權就該車輛優先受償,此時,被告應當與原告協商將車輛折價或通過拍賣、變賣車輛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但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后,被告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涉案車輛轉讓給了第三人,且其所稱的轉讓價格為60000元亦明顯低于涉案車輛的市場價,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因涉案車輛的購買價為284800元,且從購置該車輛到車輛被轉讓的期間已經1年,該車輛的實際價值折算為264294.4元,故被告如不返還涉案車輛,應賠償原告264294.4元。

最后,抵押車輛因具有車況好、價格低等優勢,往往會讓很多買家動心。購買手續不全的抵押車輛是后患無窮的。首先,車輛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其次,因為之前的產權糾紛可能被認定為合同無效;再次還有可能涉嫌窩藏罪等刑事犯罪。最后提醒大家,莫貪小便宜而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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