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抵押5000借款(重慶無抵押快速借款)?

知識問答 (192) 2023-08-15 11:04:32

近日,海淀法院上地人民法庭 (第三速裁團隊)與第二速裁團隊聯合召開“民間借貸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眾發布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提示廣大民眾在出借款項時,仔細甄別項目真假,審慎選擇借款平臺,合理把控借貸風險,保護自身經濟利益。

案例一 情侶間的轉賬是否應返還

裁判要義

情侶之間頻繁轉款,需結合相關證據材料探尋雙方間有無建立民間借貸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

案情概要

白某與夏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2018年7月1日11時許,白某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萬元。當日12時許,夏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白某返還5萬元,并于次日,再次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返還5萬元。剩余10萬元,夏某未返還。上述款項,白某主張系夏某所借,要求償還,故訴至法院。

夏某辯稱:1、涉案款項系雙方戀愛期間白某自愿轉款,并非基于借貸意思表示,且白某亦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該轉款屬于贈與行為,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法定撤銷情形;2、夏某沒有向白某借款的需求,當日及次日雙方互有轉賬,不符合一般借貸的交易習慣,款項是用于雙方日常消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夏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谇閭H的特殊關系,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案涉金額為20萬元,已經超出了情侶之間的日常消費支出,應當進一步審查轉款發生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白某為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提供有轉賬記錄為證據,夏某認為系贈與行為,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夏某的該項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另,夏某在收到20萬元的當天及次日均有轉回款項的行為,但其并不能準確說明該轉款行為的性質,法院認為其有還款的意思表示。故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白某已經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應當返還。

法官釋法

戀愛期間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是否要返還要根據該行為的性質而定,如果是戀愛期間的借貸,那么應予以返還;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而情侶之間的贈與行為與雙方的戀人關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并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等屬于一般性贈與,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對于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故接收的一方則構成不當得利,應該予以返還。

案例二 僅有轉賬憑證或不能認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裁判要義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案情概要

吳某、楊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11月15日,王某通過女兒賬戶向楊某匯款70萬元,客戶附言為借款。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吳某、楊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主張該筆款項為吳某、楊某向其借款,吳某、楊某予以否認并向法庭提交了相應證據。吳某、楊某辯稱,他們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認可收到了王某的錢,但王某主張的70萬元是由于雙方之間另外的合同關系產生,該筆款項系雙方合同款項,前期合同款也是通過同一個賬戶轉賬的,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雖提交轉賬憑證,但吳某提出抗辯并提交證據證明王某與吳某之間確有其他合同關系存在,該合同款項的支付方式與本案轉賬方式基本一致。在此情況下,王某應當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證明責任,但王某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證據證明其與吳某、楊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若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案涉款項并非借款時,應當由原告進一步舉證證明各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借貸還是投資?關鍵看合同是否約定固定本息

裁判要義

是借貸還是投資關系?關鍵需判定合同的性質,看合同是否約定了本金和固定利息。如果合同對本息作出明確規定,出資人不承擔投資風險,一般認定為借貸關系。

案情概要

陳某與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簽訂《入伙協議》,約定設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資某教育產業投資基金項目。該基金項目經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甲公司為基金管理人。陳某作為有限合伙人,認購出資500萬元,預期收益為年利率12%。此后陳某將500萬元匯入投資中心賬戶內,陳某被登記為投資中心的投資人。投資期限屆滿后,陳某收到投資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資本金和30萬元投資利潤。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投資中心、甲公司返還剩余投資款及收益。投資中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注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雖然與投資中心、甲公司簽訂了《入伙協議》,但陳某的投資期限僅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證兌付本金和收益,陳某并不參與投資中心的經營事務。故雙方的法律關系名為合伙,實為借款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已屆滿,投資中心、甲公司未返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構成違約,法院對陳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案件定性是法官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其中一類為以其他關系掩蓋民間借貸關系,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資理財關系掩蓋民間借貸關系。本案中,《入伙協議》中約定保證“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雖然資金的使用方向、資金的性質、投資變現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內容的約定更像是私募基金,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約定有所不同,但其實質依然為“合伙人”出借資金,“基金管理人”保證“合伙人”在合同期間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擔投資風險。該類型協議雖名曰投資,但實質依然為民間借貸。

案例四 投資理財有騙局,慎防陷入“以房養老”陷阱

裁判要義

推出以房養老服務的企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案情概要

楊某經人介紹了解到某投資管理公司。該投資管理公司主營“養老”相關項目,并向楊某推薦了一款“資產養老產品”。楊某與該投資管理公司簽訂資產養老服務合同,約定由楊某的房子作為抵押借款327萬元用于養老,投資管理公司每月向楊某支付16350元養老金,并代楊某向出借人償還利息。楊某與吳先生簽訂借款合同,借款327萬元,雙方約定利息,楊某以自有的房產抵押擔保。投資管理公司在支付楊某幾個月養老金、代付部分借款利息后,便終止了這種行為。后吳先生向法庭起訴要求楊某償還借款并實現對房屋的抵押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投資管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釋法

近年來,多地出現了借以房養老概念進行非法集資或者轉移老年人房產的案件,導致眾多老年人損失慘重。真正的以房養老又稱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指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或商業銀行,但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或商業銀行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而“以房養老騙局”則是以國家政策鼓勵為掩飾,通過構建形式上的合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向老年人承諾以代還借款利息、每月支付“養老金”等行為,騙取老年人信任,并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作為實際目的,最終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這二者中存在著一個明顯的差異在于,真正的以房養老只涉及老年人與銀行或者保險公司兩個合同主體,老年人只與他們簽訂相關協議;而以房養老騙局中則有三個合同主體,投資管理公司會向老年人介紹一個款項的出借人,老年人除與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外,還要與實際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正是有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才使得老年人的房產面臨被拍賣的風險。面對金融市場上架構復雜的理財產品,法院提示老年人,對于那些收益明顯過高,分不清錢究竟給誰用、以及除商業銀行及正規保險機構外提供的養老項目,一定要高度謹慎,謹防陷入金融騙局。

案例五 職業放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裁判要義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以民間借貸為業的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案情概要

進錢公司(化名)在網站上發布的借款公告,王某向進錢公司申請借款。進錢公司找到出借方張某后,2017年5月27日,張某與王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向王某出借4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王某采取等額本息的方式還款,王某應于每月14日還款19 776.9元?!督杩詈贤愤€約定,若逾期還款,王某應向張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逾期當月應還本息金額的10%加上應付本息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張某分別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依據《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向王某轉款共計40萬元。張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一》,將借款期間變更為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4日,首個付息日還款總額調整為21 289.24元。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還款21 289.24元,2017年8月-2018年5月每月14日償還19 776.9元,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欠本金228 470.94元及利息16 311.13元未付。

經查,張某是進錢公司員工,本院通過審判系統查詢的2018至2020年張某在本市法院起訴的同類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共計12件,已結1件,剩余11件未審結。

法官釋法

本院認為,近兩年內,張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本市法院起訴12余起,被告均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其簽訂的借款合同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無效。依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雙方對于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同時應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同期貸款利息損失。

案例六 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裁判要義

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定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

案情概要

辛某與張某系同村住戶。2013年,辛某在一家以“理財”為名的小額借貸公司擔任業務員。辛某向張某介紹了公司的理財產品,張某向小額借貸公司出借了資金共計50萬元。2017年,小額借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責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張某及女兒高某與辛某進行談話。談話中,辛某自稱“從當時一開始你存的時候我就保你們了”。談話期間,高某拿出一份《連帶責任擔保函》讓辛某簽名,并稱簽字目的是為讓張某心里踏實。辛某認識到,如果簽了字,可能自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談話最后,辛某在擔保函中“擔保方”處簽字。而后,因小額借貸公司未向張某返還借款,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辛某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辛某出具的《連帶責任擔保函》是否有效。辛某對簽署文件的后果完全知曉,并未受到他人欺騙、脅迫,該保證應當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小額借貸公司作為借款人雖然涉嫌犯罪,借款協議并不當然無效。辛某應當對《借款協議書》項下欠付張某的50萬元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證合同并不當然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小額借貸公司作為借款人雖然涉嫌犯罪,但是借款協議及擔保函并不當然無效。辛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在于判定《連帶責任擔保函》是否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如下:(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本案中,辛某與張某及其女兒高某的談話氛圍平和、友好,辛某對簽署擔保函的后果也是完全知曉的,并未受到欺詐、威脅。辛某簽字以后,未要求張某、高某書面放棄權利或收回《連帶責任擔保函》,該擔保函依然存在約束力。

案例七 債權人長期占有抵押物,債務人可提起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之訴

裁判要義

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動產抵押關系,債權人不以占有標的物為債權實現方式。債務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法庭應當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案情概要

秦某與袁某之間存在親戚關系。2014年,袁某向姚某借款12萬元,秦某同意以自己名下的一輛別克小轎車作為抵押物為債務人袁某提供抵押擔保,且與姚某在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京海分所辦理了抵押登記,秦某為抵押人,姚某為抵押權人。此后車輛一直被姚某占有,期間,秦某與姚某多次協商變賣該車事宜未果。故秦某向法院提起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之訴,要求準許拍賣、變賣別克小轎車,并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被告姚某辯稱,姚某與袁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小轎車是袁某出錢購買的,但是車牌是秦某的。姚某與袁某之間未約定還款日期,雙方之間亦未簽訂借款合同。姚某與袁某之間曾口頭達成一致,待袁某將借款還清后,姚某解除對別克小轎車的抵押,返還車輛。故不同意秦某主張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查認為,姚某對袁某享有借款合同關系債權,袁某的債務已到期,秦某對袁某的債務提供了車輛抵押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法院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秦某屬于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姚某亦未對秦某的主張提出實質性爭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法院準許拍賣、變賣姚某實際占有的抵押標的物別克小轎車,姚某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法官釋法

為保障債權的有效實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質押或者保證等擔保,但是擔保方式往往存在一定的瑕疵。以抵押為例,現實中存在僅簽訂抵押合同,而不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權人長期占有抵押標的物等問題,導致實現抵押權存在一定的困難。為高效、快捷的實現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亦平衡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利益,督促抵押權人及時行使抵押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擔保人、抵押權人或者其他有權實現擔保物權人均有權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不以登記為限。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等材料。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另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裁定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屬于非訟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且當事人無上訴權,因此實現擔保物權十分方便快捷。

案例八 民間借貸應綜合各方證據判斷款項是否實際出借;債權人未對公司決議進行審查的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

裁判要義

借貸案件中若款項轉入借款人賬戶后很快轉至他人且資金流向形成一個完整的閉合鏈,則應認定款項并未實際出借。公司未經內部決議為他人提供擔保,應審查債權人是否對公司決議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擔保合同無效。

案情概要

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科技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某訴稱,李某某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間,分三筆向其累計借款165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甲科技公司作為擔保方為本次借款提供擔保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某某與甲科技公司均未還款。

李某某認可2016年7月25日的50萬元借款的事實。但2017年4月17日的兩筆共計115萬元的資金不是借款,劉某向其打款115萬元只是走個形式,李某某并未使用該筆借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李某某轉賬的115萬元來源于當日王某某的轉賬,李某某收到劉某款項后轉賬給何某,并由何某又轉賬給了王某某。款項由王某某賬戶轉出又回到王某某賬戶,該資金流向情況不符合正常民間借貸交易的特征,不能證明劉某和李某某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資金往來和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故法院駁回了劉某要求李某某償還借款115萬元的請求。關于甲科技公司的擔保問題,《擔保借款協議》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其他股東也未在《擔保借款協議》中簽字,劉某亦未審查該協議是否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故法院認定《擔保借款協議》無效。

法官釋法

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中,法院應注重調查銀行流水的資金流向,在資金流形成完整閉合的情況下,應綜合案件事實查明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合意,進而判定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本案中,表面上看劉某將款項支付給李某某,但綜合整個資金流向就會發現,劉某向李某某的轉賬只是其中的一環,款項來源于王某某最終回至某某,故本案款項并未實際出借。

關于公司未經內部決議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采用代表權限制規范說,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應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會議紀要》第18條對于善意的認定做了具體規定,區分了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兩種情形。但無論哪種情形,都要求債權人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公司決議進行審查。本案中,劉某未對甲科技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進行審查,故法院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九 支付利息的行為需結合其他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裁判要義

出借人明知收款人系代他人收取借款,而以收款人的收款和支付利息行為主張與其成立借貸關系的,應當就出借人與收款人的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概要

2019年,劉某提起訴訟,要求米某向其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4萬元。

劉某稱,2012年劉某與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頭約定,劉某的資金通過米某私人賬戶進入公司賬戶,劉某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20萬元,每月利息5000元。之后,劉某如約支付了上述借款,也按月收到了5000元的利息。2014年6月,王某因病離世。米某沒有將劉某資金退還,而是在2015年1月22日成立新公司,該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米某本人。某房地產公司將上述債務轉讓給了米某名下的新公司。米某接受轉讓后,仍以米某個人的銀行賬戶,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向劉某支付利息,但自2017年8月起,米某不再向劉某支付利息,劉某多次催收未果。

劉某認為,劉某與米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在劉某將借款提供給米某時,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即生效,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返還劉某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后查明,劉某系與王某達成口頭約定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款項,米某受王某指示收取款項。根據劉某提交的通話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米某并未認可與劉某成立借貸關系,且劉某要求米某幫忙問問后來的實際控制人張某能否還錢。米某向劉某支付利息均是在自他人賬戶轉入相同金額款項當日或次日,與米某所辯稱系受王某及王某去世后后續成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某指示向劉某支付利息相符。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除要有交付款項的事實外,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達成借貸合意亦是關鍵性審查要素。本案中,雖劉某向米某賬戶轉賬且前期米某向劉某支付借款利息,但:其一,劉某與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約定,向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借款,而并非向米某提供借款,劉某通過米某賬戶支付僅為走賬行為,劉某出借款項時與米某未達成借貸合意;其二,米某未曾認可與劉某之間達成借貸合意;其三,從米某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每次向劉某支付利息均是收到他人相同金額款項當日或次日,與米某所辯稱的其向劉某支付利息是受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指示相符;其四,劉某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綜合以上四點,本案中,劉某與米某之間未曾達成借貸合意,劉某僅依據其向米某轉賬及米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行為主張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系,法院不予支持。鑒此,劉某與米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

案例十 保證責任期滿后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要義

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

案情概要

2019年1月11日,秦某向李某、何某提起民間借貸之訴,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及本案訴訟費用。

秦某稱,2016年4月21日秦某與李某、何某簽訂了《還款協議》,確認李某尚欠秦某借款本金80萬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月利率2%;李某承諾將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清償上述欠款,何某為上述欠款的償還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于協議簽訂當天出具了公證書,對上述還款協議進行了公證。此后李某未再還款,何某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故秦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李某向秦某借款,2014年7月1日,秦某向李某匯款100萬元。2016年4月21日,秦某(甲方,債權人)與李某(乙方,債務人)、何某(丙方,保證人)簽署還款協議,約定:李某曾向秦某借款100萬元,至今尚有本金80萬元未還清,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借款月利率2%;李某承諾于2016年10月20日前還清全部本息。何某對李某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北京市中信公證出具公證書,確認上述協議各方當事人的簽字屬實。此后李某未再還款,何某亦未承擔保證責任。庭審中,秦某主張曾經在2018年10月19日保證期間屆滿前向保證人何某口頭主張過還款,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上述主張。最終,海淀法院認定李某應當向秦某償還所欠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對于何某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秦某未能證明自己在兩年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何某主張還款,故何某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釋法

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如果債權人沒有在該期間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適用法定保證期間,一般保證責任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責任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胺刹槐Wo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協議約定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016年10月20日借款期滿,故保證期間為2016年10月20日到2018年10月19日。秦某于2019年1月11日提起訴訟,此時保證期間已經屆滿,故秦某有義務舉證證明其曾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何某主張過還款責任。主張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者通過提起仲裁、訴訟的方式主張,但必須有證據佐證相關事實。因為秦某起訴時保證期間已經屆滿,他又未能證明曾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何某主張過權利,因此法院認定何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微信二維碼
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