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展期后需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這個問題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很多業務人員對此經常會有一些困惑,接下來筆者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中的一些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簡要分析,供參考。
一、關于展期的法律性質
貸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償還貸款時,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并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以便可以繼續使用借款。一般認為,貸款展期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實際上是對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的變更,從法律上屬于借款合同變更的范疇。但實務中也有法院認為展期屬于對原合同實質性的變更,具體見本文后續案例。
(一)相關法律規定
1996年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12條規定:“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p>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第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09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010年銀監會在《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展期貸款也作了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法函〔2000〕12號)規定:“展期貸款性質上是對原貸款合同期限的變更?!?/p>
(二)相關判例
1、展期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在泉州市豐澤區清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德利與王德瑞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三方當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簽訂《委托貸款展期協議》,約定將該貸款期限向后順延三個月,但展期協議并未發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展期后的債權仍屬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
在鄭喜花、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0民終2152號】中,法院認為:“恒豐銀行威海分行與初志強、金源公司、老船長公司、林勇簽訂《貸款展期協議》,并非形成新的借款關系,即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僅系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p>
在馬蘭因與張筱鈁、郭運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晉民申字第887號】中,山西高院認為:“《延期還款協議》系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p>
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與王麗娟、王永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連商初字第0165號】中,法院認為:“《展期合同》明確約定該合同是原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的補充,僅是在借款金額、借款利息及還款時間上作了變更,故該《展期合同》并非新的合同?!?/p>
司法實踐中,認為展期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目前的主流觀點,這樣的案例非常多。
2、展期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中國太大了,雖然主流判決認為展期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但也有例外判決。
在遵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遵義縣雙龍水泥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號】中,貴州高院認為:“遵義縣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與雙龍水泥廠簽訂借款展期協議,該展期協議對借款期限作出相應變更,該變更應視為是對原借款合同實質性的變更,雙龍水泥廠與遵義縣信用社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消滅,則從合同也消滅,依據《擔保法》五十二條的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
備注:筆者不是很認同貴州高院在本案的裁判,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合同關系成立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這體現的是法律對于雙方意思自治權利的尊重。對于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我國法律更傾向于保護與維持,而不是徹底推翻,試想如果每次的變更都認為是建立新的法律關系,將導致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貸款展期屬于借款期限的延長,屬于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認定展期后原主合同消滅,附隨的擔保合同也消滅,既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利于展期這一制度發揮其更大的作用。
綜上,筆者認為,關于展期的性質在實務中整體上爭議并不大,絕大多數判決認為貸款展期只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發生了延長,屬合同變更的范疇,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中國太大了,也有地方法院認為展期是對原借款合同實質性的變更,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這樣的判決屬于非主流,截至目前,筆者僅發現貴州高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號】這一個裁決。
二、貸款展期,需不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貸款展期屬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更,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變更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因此,按照該規定,貸款展期時應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的。另外,根據該規定,因被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抵押權的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材料。
(一)實踐中的難題。
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貸款展期原則上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注意:不是重新辦理登記,辦理的是變更登記)。但據筆者了解,全國范圍內,目前只有少部分區域(比如大連)登記部門給辦理展期抵押變更登記,對于展期抵押變更登記,絕大部分地區的登記部門是不給辦理的。登記部門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展期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二)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可以辦理展期抵押變更登記,筆者建議積極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就可以了。但遺憾的是,目前絕大多數地方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是不給辦理展期抵押變更登記的,那展期時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會面臨什么法律后果呢?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來看,主流判決認為展期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是抵押權消滅的法定事由,貸款展期后,即便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原抵押繼續有效。
截至本文刊發之日,筆者僅發現案例1貴州高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號】這一例外判決。
1、案例
遵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遵義縣雙龍水泥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號
貴州高院認為:“遵義縣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與雙龍水泥廠簽訂借款展期協議,該展期協議對借款期限作出相應變更,該變更應視為是對原借款合同實質性的變更,雙龍水泥廠與遵義縣信用社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消滅,則從合同也消滅,依據《擔保法》五十二條的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原審未確認其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上述案例的裁判精神筆者認為屬于“非主流”,實務中大量的案例認為,展期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是抵押權消滅的法定事由,貸款展期后,即便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原抵押繼續有效。
2、案例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鐵路支行與江西海翔鈣業有限公司、江西省華昊實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93號。
在該案中,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認為在借款展期后,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鐵路支行與華昊公司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依法不享有抵押權。最高院認為:鐵路支行對364采礦權證辦理抵押登記時間在興業南昌分行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的規定,興業南昌分行主張鐵路支行對C36130129596采礦權證不享有抵押權,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3、案例
泉州市豐澤區清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德利與王德瑞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號。
最高院認為:“雖然三方當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簽訂《委托貸款展期協議》,約定將該貸款期限向后順延三個月,但展期協議并未發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展期后的債權仍屬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
4、案例
中國農業銀行烏魯木齊市河南路支行與新疆龍嶺實業有限公司確認抵押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61號。
最高院認為:抵押權僅因抵押權的實現、抵押關系的解除和抵押物滅失等法定事由而消滅。龍嶺公司在烏魯木齊市房產登記機關辦理了龍嶺大廈的房產證以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未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重新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并不必然導致抵押權消滅。抵押權僅因抵押權的實現、抵押關系的解除和抵押物滅失等法定事由而消滅。因此,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并未解除,且抵押物沒有滅失情況下,應視為抵押延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5、案例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與上海中油天寶鋼管有限公司、上海中油天寶巴圣鋼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初7號
上海高院認為:80002號《盛京銀行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閔2號《抵押權登記(房地產抵押)》證書載明了所擔保債權的發生期間,涉案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雖超過上述期間,但因《人民幣借款展期合同》系對《盛京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展期后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債權和展期前之債權為同一債權,而非獨立之債權,故借款展期未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不影響抵押權效力。
6、案例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與王麗娟、王永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連商初字第0165號。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展期合同》中諾安公司的債務與原借款合同的債務是同一筆債務而非新的債務,僅是債權數額、利息及還款時間作了變更,故吉文瑋與王麗娟的抵押擔保不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故原告交行連云港分行對吉文瑋與王麗娟提供抵押的房產在登記機關的登記金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p>
7、案例
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沈北支行與沈陽恒宇玻璃有限公司、郭倩、郭世忠、襲著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2017)遼0113民初946號。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恒宇公司簽訂借款展期合同后,被告恒宇公司抵押的土地雖然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但展期合同并未發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展期后的債權仍屬于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物權登記部門在他項權利證上登記的抵押期限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恒宇公司作為抵押擔保人應以其抵押的房產、在建工程及土地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8、案例
自貢市中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四川自貢紅光輸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貢市志高經貿有限公司、四川省榮縣紅光膠輥制品有限公司、梁樹金、曹玉萍、梁俊、董志高、幸享春借款合同糾紛,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2016)川0303民初372號。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紅光輸送公司雖于2014年9月26日簽訂了《借款展期協議》,將上述490萬元貸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2015年9月26日,但該展期協議并未發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展期后的債權仍屬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原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合法有效。
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登記部門是不給辦理展期抵押變更登記的,雖然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貸款展期應當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但除案例1外,主流判決均認為,貸款展期即便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原抵押也繼續有效。
三、風險提示及實操建議
從相關規定及司法判例來看,主流觀點認為貸款展期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對于有抵押擔保的貸款展期的,原則上應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但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抵押的效力,抵押繼續有效。但也有地方法院認為展期屬于對原借款合同實質性的變更(見案例1),但筆者認為該判決屬于非主流觀點。針對展期,有如下建議供參考。
第一,簽訂正式的貸款展期合同,在貸款展期合同中對展期的性質做出約定。例如約定:“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長,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延續,并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p>
第二,貸款展期一定要取得擔保方的書面同意。
第三,如果有抵押擔保,主動與登記部門聯系溝通,爭取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在部分地區已經能辦理了)。
第四,如果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應盡量在展期前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擔保物權。(針對該問題未來會有專門文章論述,主要包括以下問題: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樣長,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到期了?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是否消滅?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不是也跟著一并順延?)
第五,如果有其他順位抵押,取得順位抵押權人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
第六、在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中事先作出約定:借款合同展期的,無需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債權繼續提供擔保。(對于提前在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內容的變更無需征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否有效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本著對債權人有利的原則,建議即便在合同中做了這樣的約定,在展期時仍應征得擔保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