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汽車抵押貸款(上海汽車抵押貸款哪個平臺好)?

知識問答 (172) 2023-09-03 10:03:55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于采購車輛、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五)貸款擔保狀況;

(六)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采購車輛、零配件存貨,以及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并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信用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 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證明借款人主體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貸款發放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扣除政府補貼,且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信用評級系統,審慎使用外部信用評級,通過內外評級結合,確定借款人的信用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信用級別。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信用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直接或委托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數據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準;超過預警標準后應采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

第三十條 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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