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抵押融資怎么融(抵押車融資什么意思)?

知識問答 (209) 2023-09-09 09:06:49

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如何保障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以及融資租賃業務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等問題,成為融資租賃企業的核心關切點,也是影響融資租賃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為了解決此類問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從市場經濟活動的實際需求出發開發了“融資租賃登記系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最大限度地解決行業發展的難點,為保護融資租賃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有益和開拓性的嘗試。

即便如此,近年來因為抵押登記、機動車登記和融資租賃登記等問題而引發的“冤假錯案”時有發生,與國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一系列舉措相比簡直是方枘圓鑿。

原工商抵押登記與融資租賃登記

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對動產和權利擔保在全國實行統一登記。原由市場監管總局承擔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和人民銀行承擔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以及融資租賃、保理等登記,改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提供登記服務。

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明確了融資租賃登記的法律效力,可以說從根本上解決了原來工商抵押登記與融資租賃登記的競合問題?,F在大家關心的問題可能是,一筆融資租賃交易,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是否既要做抵押登記又要做融資租賃登記?我的理解是,只需要做融資租賃登記就可以了,如果同時再做抵押登記可能會給租賃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車輛抵押登記與融資租賃登記

既然國家要建立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為什么國務院發布的決定沒有包括機動車的抵押登記?原因是機動車抵押登記已經有法定的登記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是2003年通過、2004年施行、201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機動車的抵押登記仍然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現在的困境是,車輛的融資租賃交易還是既要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做融資租賃登記,又要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防范承租人擅自處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仍然有地方法院因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不管是車輛還是其他設備),從而認為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而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妥的,特別是在《民法典》已經正式施行后的今天。

首先,融資租賃公司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同時也是擔保物權人,完全符合《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非典型擔保借鑒于美國的法律制度,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篇“擔保交易”中明確規定“擔保物所有權無關緊要,無論擔保物的所有權由受擔保方持有還是由債務人持有,本篇有關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均同樣適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4版)第九條明確了“租賃公司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這種無奈的變通方式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但即便如此,在一些地方法院仍然存在因此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錯誤判決。我們曾經非常努力地希望能夠保留甚至完善第九條第(二)款,但是遺憾的是終究沒能留住。刪除的原因,我的理解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和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這已經不是一個問題了。但是,在車輛融資租賃業務中,這仍然是一個待解的大問題。

機動車登記與融資租賃登記

如果說機動車抵押登記對車輛融資租賃來說是個大問題,那機動車注冊登記就是個大難題。機動車注冊登記到底是不是所有權登記,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

《民法典》第208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224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64條:(三)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看了上面的法條,估計10個人會有12種理解。主要的問題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的規定,是否就是《民法典》第224條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假如是所有權登記的話,那到底是生效要件還是對抗要件?

這些問題我也回答不了,而且我也不敢妄加揣測。但是我們可以參考一下公安部在2000年發給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

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雖然這個復函的時間已經比較久遠了,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登記規定》也是幾經修訂。但是我認為,機動車登記的制度基礎和內在邏輯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仍然可以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

完善機動車登記制度的建議

由于我國機動車管理制度的特點,在車輛融資租賃業務中,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通常只能將機動車登記在承租人的名下。因此,如何防止機動車使用人(承租人)擅自處分車輛是此類融資租賃業務中最主要的問題,而只有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融資租賃行業還小,為了車輛融資租賃而改革登記制度,有這么迫切、有這么重要嗎?我認為是的!

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交通運輸行業的租賃滲透率非常高,車輛也是融資租賃行業最主要的資產類別。我國為了擴大內需、促進汽車消費,已經出臺了很多鼓勵和扶持政策,而融資租賃是最有效的落地手段,同時,完善機動車登記制度也是促進汽車流通、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方案一:將機動車抵押等擔保性質的登記納入國家動產擔保統一登記系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留注冊、變更、轉移、注銷等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登記,車輛擔保登記信息與交管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方案二:參照《機動車登記規定》關于質押備案的方式,在現有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增加“所有權聲明”或“所有權備案”。

當然,還有很多更合適、更宜操作的方案,我們已經進入信息化、數字化的時代,只要想解決,辦法總比困難多。

2019年歐洲租賃資產新增業務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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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車、商用車等車輛資產是歐洲租賃市場中最主要的租賃資產。2019年,車輛融資租賃新增業務額2883億歐元,約占整個歐洲租賃新增業務額的72%。據歐洲租賃協會估計,歐洲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在2019年乘用車購置量超過990萬輛,業務增速為6.6%;商用車新增業務額為768億歐元,業務增速為7.6%,略高于乘用車的增長速度。

在工業發達國家,融資租賃在汽車流通領域常年保持非常高的市場滲透率。以德國為例,車輛是最主要、最熱門的租賃資產,按購置成本計算,車輛領域的租賃滲透率在2014年就已高達68%;從車輛數量的角度來看,乘用車的租賃滲透率達到39%左右;在所有登記上路的公司車輛中,約有82%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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