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一名姓周的男子,來到某租車公司大廳,他想租一輛豪車,隨后,工作人員給他介紹了一輛月租金12000元的雷克薩斯,周某很大氣,看了一圈車后便交了17000元押金,并將車開車,萬萬沒想到,沒過幾天,租車公司就發現雷克薩斯上的GPS定位系統失靈了。
剛開始,租車公司以為是GPS定位系統出現了故障,于是給租車的周某打電話,想問問什么情況,發現電話打不通后,租車公司有了不好的預感。之后,租車公司繞著GPS離線前的位置,找了方圓幾公里,最后一無所獲。
租車公司不知道,這輛雷薩克斯已經被周某開到汽配城,然后以15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賴先生。
據了解,這個賴先生做的是抵押融資生意,剛入行不久,周某在將這輛雷薩克斯抵押給他之前,已經抵押了好幾輛車,并先后找他借走80萬?,F目前,賴先生已經徹底破產,連住房也被法院查封。
周某找到賴先生的時候,說是因急需周轉資金,用車子抵押借款,一個月就還。賴先生之前在農村養龜,剛開始涉足抵押融資生意,他以為周某是自己的客戶,有車作為抵押,借款給對方很穩,結果證明,他遇到了一個大坑。
1、周某的行為應該怎么定性?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三個,第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第三,騙取財物的數額達到較大。
本案中,周某為了騙取錢財,給租用的車輛裝上信號屏蔽器后,冒充自己的車輛,然后抵押給賴先生,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沒有異議。
司法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周某一共詐騙了賴先生80萬元,已達到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他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和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
2、賴先生該如何彌補自己的損失呢?
有網友表示,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周某把車抵押給了賴先生,賴先生可以行使抵押權。
這樣理解是不對的,因為雷克薩斯和其他車輛,都是周某租用的,周某只是占有人,并沒有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周某不能將車輛抵押,其抵押給賴先生的行為無效。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賴先生現在能做的,是寄希望于周某退贓,但問題是,以周某揮霍錢財的速度,80萬還能剩下多少?周某還有錢退贓嗎?
最后,周某以為裝了信號屏蔽器,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把車賣掉,沒人能找到他,天底下哪有這樣的好事?他只是在自欺欺人罷了!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