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機動車雖登記在掛靠人名下,但一直由實際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掛靠人未經許可擅自將車輛設置抵押權,屬無權處分。抵押權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未審查車輛的交付、實際占有等情況,存在重大過失,不構成善意取得。
基本案情:王某某與物流公司簽訂《掛靠合同》,約定王某某將其自行購買的機動車掛靠物流公司,并登記在該物流公司名下;車輛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歸王某某所有。車輛一直由王某某實際占有、使用、收益。之后,案外人張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就前述掛靠車輛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物流公司以案涉車輛為張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F王某某起訴注銷該車輛上的抵押權登記。
裁判結果:案涉車輛登記的所有人雖為物流公司,但車輛實際為王某某所有,并由其占有、使用。物流公司未經王某某許可將案涉車輛抵押給某融資租賃公司,屬無權處分?,F該融資租賃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已對案涉車輛的實際占有狀態以及具體交付情況盡到審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故融資租賃公司在就案涉車輛設立抵押權時不構成善意,不能善意取得該抵押權。王某某要求注銷車輛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實踐中,工程車輛掛靠經營的情況較為普遍,一般掛靠合同均約定車輛登記在掛靠公司名下,但車輛仍由實際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為車輛設立擔保物權等對車輛所有權權能作出重大處分行為時,應征得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的同意。若掛靠公司未取得實際所有權人的許可即設立擔保物權,屬無權處分,抵押權人只有構成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才能取得抵押權。機動車系動產,交付為其物權變動的要件。故機動車抵押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應著重審查抵押權設立時,權利人對于車輛交付以及實際占有情況等涉及權屬的要件事實,是否盡到審查義務。尤其抵押權人是從事融資租賃等專業性較強的商事主體,僅憑車輛在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即認定車輛為掛靠公司所有,并未審查車輛實際交付、占有及控制等情況,即與其訂立抵押合同,其在履行審查義務時存在重大過失。該情形下抵押權人不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并未設立,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注銷該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