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決定。上述兩個重磅新規隨民法典一起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同構建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制度,將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重大變化。
一、現實背景:動產融資方式多,重復融資現象普遍
如果一個市場主體想購買動產但缺乏資金,或者想以正在使用的動產進行融資,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動產抵押:在不轉移動產占有的前提下,以動產為債權人設定擔保。
融資租賃: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在租賃期內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所有權保留:購買動產時分次付款,在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之前,出賣人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
這三種融資方式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在于,債權人雖然擁有動產的所有權或抵押權,但不實際控制動產。債務人很容易將動產多次轉讓或多次設定抵押權,進行重復融資。如果不能徹底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債權人擔心自己所擁有的動產抵押權或所有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動產融資的功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發揮,需要融資的市場主體,特別是沒有不動產的中小企業難以獲得融資。
開展動產融資交易,必須尋求一種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展示權利狀態的方式,且該公示方式具有較強公信力并易于查詢。為此,市場主體、監管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院進行了長期探索,但仍然存在規范性文件效力低且全國不統一、公示方式混亂、效力不明確等問題。
二、民法典出臺:建立動產融資擔保登記法律體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民法典明確賦予了動產融資登記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用多個條款建立了動產融資擔保權利的法律體系,確立了競存權利的優先順位。
動產抵押制度: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融資租賃制度: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權保留制度:第六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則,動產上為融資設定的擔保性質的權利,全部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同一動產上多個權利(包括動產抵押權、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所有權和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競存的,拍賣、變賣動產所得的價款根據登記確定優先受償順序:
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國務院決定:確認中登網為統一登記公示系統
民法典雖然規定了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民法典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并沒有對登記操作進行具體規定。長期以來,動產融資擔保的登記機關和登記系統不統一。動產抵押登記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融資租賃和所有權保留登記由中國人民銀行的中登網承擔。而中登網雖然運行效果良好,也受到廣泛認可,但多年來沒有法律支持,需要行政機關制定詳細規則進行填補。
2020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登記類型包括動產抵押、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等動產融資擔保方式以及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保理)、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等權利融資擔保方式。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
根據上述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除由交通主管部門各自負責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抵押,由工商部門負責的股權質押,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以及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以外,全部動產和權利擔保納入中登網的登記范圍。
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規范的動產登記平臺,解決登記和公示困難,讓善意第三人快速、便捷地查詢動產權屬是解決交易安全問題的根本之道。國務院這一規定顯著提高了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加強了對動產權利人的法律保護,滿足了市場急需,優化了營商環境,將促進融資租賃等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釋:刪除了在租賃物做標識及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的規定
由于在民法典頒布以前融資租賃的登記一直缺乏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為彌補立法不足,曾在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探索了除登記以外的公示方式。該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做出標識或者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可以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張。
但實際上,出租人出于控制成本考慮,對租賃物通常只進行書面審核,不會去現場巡查,如果租賃物數量多、體積大、埋于地下或架在空中,貼標識在技術上也難以實現。而且標識容易被承租人涂改損毀,不易保持,公示效果并不好。辦理租賃物抵押登記,也會給出租人增加額外負擔。實踐中還有觀點認為,出租人已經是所有權人,不應該再接受抵押。
貼標識和租賃物抵押都是在融資租賃沒有登記機關的背景下不得已采取的輔助性、替代性公示方法。民法典實施后,中登網登記成為出租人對抗第三人的唯一途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發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決定,刪除了上述條款,在租賃物上加標識和租賃物抵押不再有對抗效力。
五、融資租賃公司的應對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是融資租賃行業翹首以盼的根本性利好。新規則實施后,融資租賃公司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在每筆融資租賃業務投放前,出租人必須全面查詢租賃物的權屬狀態,不僅要查詢融資租賃登記,還要查詢動產抵押、所有權保留登記,確保租賃物不存在重復融資。
第二,在中登網進行租賃物登記即可,無需再辦理抵押登記,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在交通主管部門登記的特殊動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