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亞娟 張榮旺 上海、北京報道
近日,上海農商行成功落地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質押授信業務,助力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壯大,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已逐漸成為碳市場最為常用的金融產品之一。
分析人士指出,在“雙碳”目標提出及2021年全國碳市場啟動后,越來越多的銀行嘗試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業務模式。不過,由于碳資產作為質押品的法律基礎有待明確、碳市場相關規則和指引還有待完善,金融機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面臨碳市場發展成熟度較低、碳排放權估值定價難度大、風控體系不完善等因素制約。
盤活企業碳資產
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CCER質押貸款屬于碳資產質押貸款的一種,出質人(貸款主體)可以將擁有的CCER作為質押物向債權人(銀行)申請貸款。
上海農商行相關人士表示,CCER質押貸款有效盤活企業資產,增強信用擔保能力,全面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綠色經濟發展。
在“雙碳”目標下,金融機構積極發力碳金融,創新與碳掛鉤的信貸產品。如3月份,河北銀行落地河北省首筆地方法人銀行碳減排貸款,貸款金額2000萬元,利率為5年期以上LPR減85個基點,用于支持豐寧外溝門風光互補65.8MW風光電場項目工程建設。6月,青島銀行萊蕪分行向山東陽光電力有限公司發放貸款1000萬元,該筆業務是全國首筆碳排放披露支持貸款。
今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發文稱延續實施碳減排支持工具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將碳減排支持工具延續實施至2024年年末,將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納入碳減排支持工具的金融機構范圍,進一步擴大政策惠及面,深化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司長鄒瀾在介紹關于“打好宏觀政策組合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碳減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兩個工具余額分別為4530億元和2459億元,分別比2022年年末增加1433億元和1648億元。
與此同時,多地陸續出臺了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文件,進一步推動了碳排放權質押融資在全國范圍推廣。比如,《上海市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操作指引》對碳排放權質押貸款的價值評估、貸款期限、定價方式等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在碳排放權的質押登記、質押物的管控和處置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初步厘清了碳排放權質押貸款的業務流程,支持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江蘇省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暫行)》規范了質押融資程序、辦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防止借碳資產之名搞假質押,并對江蘇省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強化業務規范和監管評價,并要求碳資產質押融資資金應優先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污降碳領域。
碳市場交易規則待完善
在碳金融市場中,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是主要的產品之一。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指出,碳排放權質押貸款主要有四方面優勢:
一是碳排放權具備價值屬性,可用于質押。碳排放權具有價值屬性和可交易性,通過貨幣評估其財產價值。國家通過排放量大小為不同企業分配配額,當企業超排時,可以通過購買相應數額的碳配額,履行并清繳義務,來避免承擔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當企業的碳配額在生產經營后仍有富余,即可將富余部分進行交易。質押范圍包括國家分配的碳配額以及核證自愿減排量。
二是盤活企業碳資產,緩解企業融資壓力。銀行以碳排放權配額為質押,根據全國碳市場交易價格和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狀況等因素發放貸款,為企業提供了低成本市場化減排的方式,可以有效幫助企業盤活碳配額資產,拓寬企業資源變現資產的渠道,激發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與踐行“雙碳”目標的動力。碳排放權質押業務根據項目運行、減排量產出等具體情況,靈活設置還款期和貸款額度,有效緩解企業還款壓力,充分發揮碳交易在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之間的聯通作用,通過金融資源配置以及價格杠桿引導實體經濟綠色發展。
三是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可以促進實體經濟綠色低碳發展。企業要申請碳排放權質押貸款,需在生產經營之余擁有富余的碳排放配額或核證自愿減排量,這要求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有較好的表現,以獲取更多的碳配額和貸款額。此外,由于高質量的綠色項目可以為企業帶來預期現金流,更容易以低成本高效率進行質押融資,因而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可以強化實體經濟的綠色減排理念,推動企業開展綠色項目,進行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四是碳排放權質押貸款能夠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項目。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在通過審批后,金融機構要求或鼓勵貸款資金用于企業節能、低碳、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等相關技術的改造升級。如《上海市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操作指引》中明確指出,企業申請的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必須優先用于綠色和環保領域,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
不過,目前我國主要對碳排放權配額分配、交易、履約進行監管,尚未形成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的具體監管措施,這也制約著碳資產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
對此,東方金誠綠色金融部助理總經理方怡向建議,一是要優化相關政策頂層設計,形成統一的法律法規支撐運作體系,這既包括要逐步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規則,明確碳排放配額和核證減排量為新型財產權的載體或標的物屬性,制定碳資產質押登記、處置和權利保障等方面的規則;二是擴大可用于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質押品,盡快重啟CCER市場,擴大參與碳市場的控排企業行業范圍;三是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創新模式與力度,開展在碳資產價值評估、碳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