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促進法》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有關要求,結合人民銀行、財政部等6部委《關于金融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意見》(銀發〔2021〕171號)、《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銀發〔2021〕13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有效緩解“三農”領域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風險分擔機制,推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工作,結合重慶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指由財政部門設立的,給予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質)押貸款本金損失一定比例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的補償對象是指開展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服務且符合補償條件的金融機構,包含銀行、擔保、保險、小貸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其中,保險類金融機構是運用保險資金提供支農融資業務的保險公司,小貸類金融機構僅限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小貸公司。
第四條本辦法補償范圍是金融機構為農業經營主體在重慶市范圍內發展種植(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流通等農業產業化項目產前、產中及產后服務而開展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貸款發生的損失。
第五條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包括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預算安排,風險補償賬戶孳息收益及追償款項等。
第六條市級風險補償資金由市財政局委托相關機構專戶儲存、專賬核算,??顚S茫忾]運行。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具體管理由其自行確定。
第二章 風險補償的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申請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抵(質)押融資業務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重慶市轄區內依法合規經營的金融機構;
(二)以重慶市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林權、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庫、塘、堰)、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業知識產權、農業企業產權、地上種植(養殖)物及附屬設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指標、地票、保單等為抵押物的貸款,以及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提供單戶金額在15萬元以下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已享受其他政府補償類貸款除外);
(三)金融機構已核銷或逾期180天且劃為損失類的貸款;擔保機構已代償且逾期90天的貸款;
(四)單筆擔保貸款原擔保費率不高于2%,銀行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加點不超過250BP;
(五)金融機構應在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項目貸款或擔保責任生效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信息,錄入重慶土交所創建的重慶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并取得《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交易鑒證書》;
(六)金融機構已履行債權人勤勉催收等盡職義務。
第八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補償條件的;
(二)金融機構存在惡意轉嫁風險、違法違規發放貸款、通過額外收取保證金、延遲放款、扣存貸款等方式變相轉嫁風險的;
(三)金融機構未盡到應有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責任,或者存在人為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發生不利于資金收回的行為;
(四)已享受其他中央、市級貸款補償政策的;
(五)申報資料不全;
(六)其他不符合申報的情況。
第九條金融機構獲得的補償資金須用于彌補對應融資項目損失。
第十條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本金損失,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獲得風險補償資金。補償比例為本金損失的35%,其中,市級風險補償金承擔20%,區縣風險補償金承擔15%。
第十一條對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貸款不良率或代償率未超過(含)3%的,風險補償資金按上述比例予以補償;超過(不含)3%至5%(含)的部分,風險補償資金按上述比例的50%予以補償;超過(不含)5%的部分,風險補償資金不予補償。
單筆貸款風險補償金不超過350萬元,同一筆貸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風險補償。
第三章 風險補償申報資料
第十二條農村產權抵(質)押貸款類申報風險補償金,應準備以下資料:
(一)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文件;
(二)《重慶市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項目信息登記表》《重慶市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申報表》;
(三)貸款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證書或抵押融資交易鑒證書、抵(質)押物評估報告或農村產權抵押物價值認定表;
(四)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環節各程序相關報告、審批表等相關材料(復印件上應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員私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
(五)貸款五級分類認定表、已按損失類計提專項準備的憑證或報表等其他證明材料;
(六)擔保機構已代償的,應提供銀行通知其代為償還借款的公函、代償資金劃轉憑證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員私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
(七)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上門追索、提起訴訟等原始記錄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員私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
(八)農村產權價值評估、認定環節相關資料
(九)《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交易鑒證書》
(十)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類申報風險補償資金,除第十二條第八款、第九款外,其他款項涉及資料均需提供。
第四章 風險補償流程
第十四條申報。金融機構應在信息管理系統中開設賬號,安排專人錄入、維護抵(質)押融資項目信息和風險補償資金申報工作,于每年4月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項目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匯總并分區縣列示本機構或分支機構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申報情況,形成正式申請文件報市金融監管局,并同步將報送資料掃描后上傳至信息管理系統。
擔保公司已向承貸銀行代償的,由擔保公司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初審。市金融監管局會同重慶土交所對申報要件、抵(質)押標的物等情況進行初審,在1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報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復審。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審通過的項目信息進行現場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按屬地原則返回區縣財政部門確認后,形成審定結果。
第十七條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審定情況,將補償資金市級承擔部分撥付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將市和本級承擔部分一并撥付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追償及返還。金融機構收到風險補償資金后,仍須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積極開展貸款清收和抵押資產處置工作,貸款清收、處置抵押資產收回的資金,應按該筆貸款取得的補償比例退還到市財政局和區縣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賬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要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將不定期檢查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金融機構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對存在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行為的,財政部門將責令改正,限期退還補償資金,3年內不得享受市級財政補貼,并提請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風險補償資金賬戶托管機構須在每年4月1日前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上年度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與結存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印發的《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村“三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農財〔2011〕9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中央相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附件:1.重慶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項目信息登記表
2.重慶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