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融資(村鎮房屋抵押融資)?

知識問答 (173) 2023-10-14 09:10:41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融資租賃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就同一物主張所有權和抵押權的情形。雖然我國法律法規針對兩類權利有相應的規定,但訴訟過程中如何運用該法條且如何舉證,操作不一。

關鍵詞:融資租賃、抵押權、善意取得。

融資租賃合同(financial leasing, finance lease)又稱“金融租賃”。①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選擇,出資購買承租人所選定的設備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交付租金,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可以退回、續租或留購租賃設備的協議。②在合同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為出租人,占有使用權歸承租人享有。抵押權為抵押權人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供作擔保的財產所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系通過支配財產的交換價值,來達到擔保債權的清償的目的。③由于租賃物通常為動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以占有為主要公示方式,從而出現承租人基于融資所需對實際占有的租賃物再次融資。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以租賃物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或第三人融資的情況比較常見,這就產生了出租人的融資租賃所有權與債權人的擔保物權之間的沖突,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針對兩種權利的保護力度的兩難選擇。

一、法律規定

對于抵押及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相關規定可知:當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第三人符合以下情形,就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善意取得的;(二)轉讓價格合理;(三)依法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或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的。第三人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以下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相關規定:當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融資租賃方)有權追回租賃物的所有權:(一)租賃物上已經做出明示標識,第三人在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交易查詢的;(四)有證據證明第三人非善意的。

二、法律分析

站在抵押人的角度來看:從《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可知,所有權人(融資租賃的出租方)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實踐中,抵押人(債務人、即融資租賃的承租人)為了能夠獲得融資,通??桃怆[瞞該動產是融資租賃物,而向抵押權人承諾其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只要抵押權人審核了抵押物的基本情況、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的,只要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權一般會受到法律保護。

站在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人角度來看:基于該租賃物被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對其行使所有權造成極大障礙,尤其對于第三人出于善意,并且在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的,想追回租賃物更是難上加難。但《最高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保護了所有權的人利益。

三、具體問題分析

1、抵押權在先融資租賃在后的情況:

如果承租人先將設備抵押給第三方后,再將設備出售給出租人后回租,在這種情況下優先保護抵押權。理由在于:一、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無權擅自處置抵押物;二、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在購買設備時有過錯,沒有查清設備的權利瑕疵,理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2、融資租賃在先抵押權在后的情況:

如果融資租賃在先,原則上優先保護出租人的所有權,但若抵押權人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優先保護抵押權。

(1)抵押權已經登記。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規定,抵押權必須進行登記,取得對外公示力,才屬于善意取得的范疇。如果抵押權人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出租人的所有權,法律優先保護融資租賃權。所以,抵押登記是善意取得的必要前提條件。

(2)善意取得抵押權。抵押權人即使已經辦理的登記手續,但還要從其他幾個方面判斷其抵押權的取得是否基于善意。如果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非善意取得抵押權,則法律優先保護融資租賃權。

3、善意取得的認定。如何認定善意取得,需從《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分析。

(1)從抵押權人主觀方面認定“善意”。

就主觀方面來講,抵押權人取得抵押權時應當是善意的。所謂“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抵押人是融資租賃承租人、不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無權行使抵押權。這種主觀“心理狀態”需客觀證據予以證實,如:通過抵押權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系。如果雙方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親屬關系、同一控制人,或者有證據證明雙方串通侵害出租人所有權等事實的,則一般不視為“善意”;如抵押物的價值與貸款金額是否對等。通常情況下,抵押擔保金額會略低于租賃物本身價值。如果價值相差極大,則可能被認定為“非善意”;如果抵押權人是專業的金融機構,那么在行使抵押之前應對抵押物的現狀做一份基本的了解與排查等。

(2)租賃物的發票。

融資租賃物一般為價值較大的機器設備,買賣時必然有銷售發票。該發票由設備生產商開立,發票的開立方名稱和設備廠家名稱對應。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持有該發票原件。而抵押權人在審核抵押物時,通常應要求抵押人提供原始發票、購買合同等,以證明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

(3)租賃物標識。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把“標識”作為排除第三人主張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雖然該規定對租賃物所有權人有利,但在現實中卻操作性不強。由于該租賃物存放在承租人廠房,出于面子或經營所需,承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在該租賃物的顯著位置做出“標識”,或者在特定時間將“標識”遮蓋或清除,而出租人通常會讓步同意不做“標識”或者即使做了“標識”也無法時時監控。雖然法律出于保證交易安全規定“標識”具備抵抗“善意”的效力,但客觀上該條款在現實中使用的不多,畢竟,抵押權人正常情況下不會將有融資租賃“標識”的租賃物辦理抵押登記的。

(4)登記與查詢。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款將“第三人未按規定向相關部門進行交易查詢的”作為善意取得例外情況,也就是說: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資產抵押業務時,應當對抵押物進行審查,針對融資租賃交易進行查詢。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查詢,則被認定為非“善意”。2014年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使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通知》(銀發〔2014〕93號),對此有明確規定:銀行等機構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和受讓等業務時,應當登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查詢相關標的物的權屬狀況,以避免抵押物、質物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而影響金融債權的實現。”據此,商業銀行在辦理抵押、質押等業務時,應當登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查詢,否則將屬于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否定其善意取得。

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所有權優先,還是抵押權的抵押權優先,并不能一概而論,仍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而言,要在完善融資租賃合同、辦理融資租賃登記、張貼明顯標識、持有原始發票等方面進行風險防控,對于抵押權人而言,要在抵押登記前的查詢、審查抵押物的憑證、辦理抵押登記、現場勘察等方面保護自己權益。

①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②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345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③參見梁慧星:《物權法》第六版,273頁,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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