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車輛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抵押人所有。
在擔保關系(即抵押)中,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抵押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四百條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但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此種約定也不代表法律上承認該所有權的流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即就算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抵押財產在期限屆滿后歸債權人所有,這也是是無效的,法律僅允許債權人就該抵押財產進行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的權利
1.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2.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該使用權抵押之后,再設定地役權。而住宅的所有權人在將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3.出租抵押財產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4.轉讓抵押財產的權利
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承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三、抵押權人的權利
1.對抵押權的處分
抵押權的從屬性之要求,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一并轉讓。
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的拋棄可分為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
2.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當抵押人的行為已經使抵押財產的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3.物權請求權
抵押權屬于物權,因此抵押權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權編所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但不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
4.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人于抵押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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