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江蘇南京,一對中年夫婦遭遇入室搶劫,劫匪搶走800元并將二人殘忍殺害。二人的女兒小玲年僅15歲,根據她的意愿,舅舅陳某成為她的監護人。完成法律程序后,相關補助和救助金都發放給了陳某。
江寧區檢察院回訪時發現,小玲不知道自己享有每月2200元的孤兒救助金,父母的遺產也由舅舅打理,自己并不知情。
經查詢,陳某將小玲父母以小玲名義購買的房產過戶給其前妻湯某,湯某則先后兩次將該房產進行抵押,借款共103萬元,所得款項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
2022年9月,成年的小玲向江寧區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2月,江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和湯某共同返還房屋價值130萬元。湯某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法院正在二審中。
有網友提問:監護人可以在未成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處置屬于未成年人的財產嗎?
答案是有可能,但這個行為合法的前提是:以“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該款第一句強調,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以“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為原則,注重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在未成年人監護上,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就體現為要實現“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即要求監護人在處置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事務前,應切實滿足被監護人的利益而非監護人的利益,同時還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漸參與決定。
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讓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有尊嚴的生活,關注未成年人生存和發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事務的應當鼓勵未成年人積極參與自主決定。
結合這個案子,假如舅舅賣房后,這筆錢全部用作給外甥女提供更優質的學習環境,譬如培養特長、出國讀書之類的,舅舅處置房產還是沒有問題的。但從新聞內容看,舅舅陳某并沒有這樣做,關于這樣的情況,規定的后半部分就明確: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從監護人角度理解,該內容是對監護人法定代理權的法定限制。監護人如果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以被監護人的名義處分其財產,超越了法定代理權限,應當認為構成了無權代理,該處分財產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應當由監護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