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渝北法院審理涉及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借款、典當、擔保糾紛案件持續增長,2009年受理該類案件2件,2010年受理9件,2011年12件,2012年1-8月受理27件。該類案件呈現以下七個特點:
一是涉案標的巨額化。近三年多以來,雖然受理涉及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的借款、典當、擔保糾紛絕對數量不大,僅有50件,但該類案件相對數量增長迅速,涉案標的金額巨大。2009年涉案標的總額220萬元,2010年涉案標的總額867.07萬元,2011年涉案總金額456萬元,前三年平均每案涉案標的達67.09萬元。2012年1-8月涉案標的總額5019.78萬元,平均每案涉案標的185.92萬元,比前三年案均標的金額多出2.77倍。
二是借款用途單一化。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金融市場的調控,金融機構放款審批更加嚴格,放款領域有所收縮,借款人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融資用于生產、經營的領域比例也越來越大,特別是短期需要大筆資金注入的建筑等行業尤其明顯。我院今年1-8月份受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起訴的17件借款合同糾紛中,有11件為公司借款,僅6件為自然人借款,其中4件自然人借款用于建筑工程項目經營。
三是借款主體小微化。放款主體為小額信貸公司、典當行和擔保公司,其中涉及小額貸款公司的案件數量居多,在今年1-8月受理的該類案件中,涉及小額貸款公司的占該類案件比約63%。放款對象多為經營風險較小的單項工程和單個生產經營項目的企業或個人。我院今年受理的小額信貸公司17件借款合同中,由3件為紅平百貨超市借款,5件為生產經營性公司借款;6件為自然人借款中有4件案件借款用于建筑工程項目。
四是約定利率高額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借款期限靈活,但借貸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一般年利率在20%以上。在今年受理的17件小額信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中,14件約定年利率超出20%,其中2件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標準。在這些高利率案件中,貸款人為了規避法律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規定,往往通過預扣貸款利息、收取回扣等方式掩蓋高息。
五是借貸形式規范化。該類糾紛案件中,放款主體均制定有較為完善的借款合同,還享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擔保。在借款人不及時還款時,貸款人則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如遇不還則行使擔保權利。如鑫成小額貸款公司訴周朝實業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明確約定了貸款利率、期限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方式等,并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最終其債權請求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
六是反擔保常態化。該類案件中擔保公司一般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其擔保提供反擔保。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代為清償主債務后,往往依據反擔保協議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承擔反擔保責任。例如,我院去年受理的瀚華擔保公司訴良驥杭渡公司、周某、李某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瀚華擔保公司不僅要求借款人良驥杭渡公司提供抵押,還與二自然人被告簽訂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并要求二自然人被告提供反擔保。后借款人良驥杭渡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債務,瀚華擔保公司一邊要求實現抵押權,并且要求保證人、反擔保人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是審判難點多樣化。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制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借款、典當、擔保行為的具體規范,也無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適用法律困難較大,難點較多。如,擔保人除須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外,是否還需根據擔保合同另行支付違約金;絕當之后典當公司是否有權收取利息和服務費,如可以該如何計算起止期間;《典當管理辦法》禁止典當行發放信用貸款,雙方如以動產抵押或者權利質押,但未交付抵押物或權利憑證,此時典當合同是否有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