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
《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準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
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并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并開展監管評級。
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