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抵押貸款的風險及法律防范營運車輛抵押貸款的風險及法律防范營運車輛抵押貸款的風險及法律防范營運車輛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車輛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國有車輛,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所謂營運車輛抵押貸款應當是指以營運車輛作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取的貸款。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車輛擁有量的增加,車輛抵押貸款業務越來越多,營運車輛抵押權貸款所帶來的風險也不能不引起銀行及各金融機構的重視。營運車輛抵押權的設定營運車輛抵押權的設定是指,抵押人同債權人通過訂立合同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為在抵押人所有的車輛或抵押人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國有車輛上設立抵押擔保這種負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營運車輛設定抵押權需要具備如下幾個條件:抵押人應當真各在營運車輛上設定抵押權的主體資格抵押人車輛設定抵押權首先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人除對擬抵押車輛應擋享有相應的處分權外,還應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抵押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有資格同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擬抵押車輛必須屬于可抵押財產《擔保法》第34條規定下列車輛可抵押:抵押人所有的車輛:(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車輛。
根據該條之規定公民個人和非國有實體所有的車輛及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車輛一般都可以用于抵押。但根據該法之第37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車輛不能用于抵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車輛;(2)所有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車輛;(3)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車輛;(4)國家機關所有的車輛;報廢的車輛;(6)走私的車輛。以上車輛或因所有權受到限制或因用于公益目的或因被限制流通而不范文之家提供整理.FWjIa.Com}得在其上設定抵押權。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不訂立書面抵押合同雖然不會導致抵押合同無效,但不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在將來主張抵押權時不利于舉證和解決糾紛。抵押合同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即車輛抵押擔保主債務是借款、承兌協議還是信用證,其金額是多少,借款還應注明借款的種類;(2)主債務的償還期限;(3)抵押車輛的名稱、數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抵押車輛進行評估抵押需要確定抵押車輛的價值,然后根據車輛的價值的抵押率確定主債務的金額。
抵押車輛在抵押時應當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抵押車輛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選定最好由銀行來做,以防人為抬高車輛的價辦理車輛抵押登記車輛本屬于動產,動產物權的變化一般不需要經過登記手續。但由于車輛具有其特殊性,因而大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車輛物權的變動(如車輛的過戶、抵押、報廢等)需要到車輛的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擔保法》規定車輛抵押必須到車輛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且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