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機動車轉讓登記
二、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三)《北京市實施辦法》
(四)《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五)《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號)
(六)《實施細則》
三、辦理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四、申請辦理機動車轉讓登記的情形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到指定地點查驗車輛申請轉讓登記。
五、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已在本市登記或在外省、市、自治區登記的機動車申請轉入本市的;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或申請到外省、市、自治區登記的;
(三)申請將外省、市、自治區登記的機動車轉入本市的,應符合本市環保規定;
(四)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
(五)申請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須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屬于離婚析產或將名下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給父母、子女的,須經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部門審核申請條件符合規定并出具《京牌小客車變更或轉移登記資格申請表》;
(六)申請京A號牌摩托車轉讓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同車輛類型京A號牌摩托車注銷或轉出本市證明的;
(七)申請京B號牌摩托車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需在本市城六區以外的其他區;
(八)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需為單位;
(九)用于二手車待銷售申請轉讓登記的企業需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備案企業范圍內,并取得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標;
(十)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轉讓登記(二手車帶銷售轉讓登記除外)的,應當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抵押登記;
(十一)在機動車質押備案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共同申請,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質押備案;
(十二)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
(十三)交驗機動車。
六、不予辦理轉讓登記的情形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內的機動車;
(四)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五)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九)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申請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登記,未提交有效的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的;
(十一)因離婚分割財產或將名下多輛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給父母、子女的,未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部門出具的《京牌小客車變更或轉移登記資格申請表》的;
(十二)申請京A號牌摩托車轉讓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未提交同車輛類型京A號牌摩托車注銷或轉出本市證明的;
(十三)申請京B摩托車轉讓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城六區的;
(十四)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轉讓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
(十五)用于二手車待銷售申請轉讓登記的企業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備案企業范圍內,或未取得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標。
七、申請轉讓登記提交的資料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且已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申請網上委托的,代理人無需提交紙質委托書;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機動車號牌;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來歷證明;
(七)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八)使(領)館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給非使(領)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九)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十)申請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登記或轉入本市的,還需提交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十一)因離婚分割財產涉及小、微型載客汽車轉讓登記的或將名下多輛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給父母、子女的,需提交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部門出具的《京牌小客車變更或轉移登記資格申請表》以及雙方身份證明;
(十二)屬于備案銷售企業收購后用于再銷售的非營運、營轉非的小、微型載客汽車的,需要提交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標;
(十三)在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提交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抵押合同、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來歷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申請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還需提交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抵押登記;
(十四)在機動車質押備案期間申請轉讓登記的,應當提交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質權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來歷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申請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還需提交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管理所一并辦理新的質押備案。
八、辦理轉讓登記的地點:(地圖:機動車檢測場、汽車交易市場、車管所)
(一)使(領)館、境外人員或機構的機動車、京A號牌摩托車、機動車轉讓后使用性質改變為警用、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機動車,到盛華檢測場、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東方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新發地二手車交易市場、順潮東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俸伯)、順潮東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第二辦公區(南法信)、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北辰亞運村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北京北方汽車交易市場交易,查驗合格后到車輛管理所總所辦理; 已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的機動車還可到車管分所辦理。
(二)其他機動車在盛鑫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東方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中聯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新發地二手車交易市場、順潮東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俸伯)、順潮東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第二辦公區(南法信)、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北辰亞運村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北京北方汽車交易市場交易車輛并在市場內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轉讓登記;
未在機動車交易市場交易車輛的,可任選京朝、京海、京南、京北、京豐(在岳各莊檢測場查驗車輛)、京順分所辦理(在順潮東交易市場分市場查驗車輛)。
(三)因遺產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機動車被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被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公證部門公證所有權轉讓申請轉讓登記,可任選京朝、京海、京南、京北、京豐(在岳各莊檢測場查驗車輛)、京順分所辦理(在順潮東交易市場分市場查驗車輛)。
(四)外省市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摩托車在本市進行交易,現機動車所有人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到現場向本市車輛管理所申請轉讓登記的,在盛華、通州、學院路、岳各莊、京順、空港方興、7421、北方檢測場經確認車輛符合本市環保要求的,在該檢測場內設立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申請辦理。
九、辦理時限
在本市范圍內辦理轉讓登記的,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機動車轉出或轉入本市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收費標準
機動車臨時號牌收取5元/張,汽車反光號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車反光號牌收取35元/副,掛車反光號牌收取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取40元/副,機動車行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本。
十一、其他規定
(一)轉入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純電動汽車、純電動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二)對申請辦理京A號牌摩托車轉入的,應當提交同車輛類型京A號牌摩托車已注銷或者轉出的證明。
(三)在市財政局控辦管理范圍內的單位申請轉讓登記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控辦批準單和調撥證明;對中央國家機關申請小、微型載客汽車轉讓登記的,應當提交調撥收據。
(四)本市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標準而退回本市的,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
(五)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讓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辦理轉讓登記,并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六)因離婚分割財產涉及小、微型載客汽車轉讓登記的或將名下多輛小、微載客汽車轉讓給父母、子女申請轉讓登記的,需要該車輛登記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共同到場申請。
(七)選取機動車號牌
1、“交管12123”APP注冊用戶可通過登錄“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或者“交管12123”手機APP選取機動車號牌;
2、到現場申請注冊登記的,可以現場通過計算機確定機動車號牌;
3、申請機動車轉讓登記時,可以在原機動車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1)在辦理機動車遷出、轉讓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兩年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且使用原號牌號碼一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八)二手車出口的企業收購用于出口的機動車申請轉讓登記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九)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申請轉讓登記的,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申請機動車轉入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本市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在外省市交易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交易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讓登記。
(十)備案銷售企業收購后待銷售車輛相關規定
1.屬于備案銷售企業收購后用于同再銷售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使用性質包括非營運、營轉非、出租轉非、預約出租轉非車輛申請辦理轉讓登記的,應交回原號牌、行駛證,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新行駛證和有效期不超過三日的二手車臨時號牌;
2.二手車臨牌超過有效期或者在有效期內滅失、丟失、損毀的,提交企業身份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已實現電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可再次申領二手車臨牌;
3.對申領二手車臨牌超過3次、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超過1年未出售或者同一小客車在備案銷售企業之間交易登記超過2次的,不再核發二手車臨牌。
十二、辦理程序
查驗車輛—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并錄入信息—收費—制作、發放牌證。
十三、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二)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戶籍地以外居住的還需要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或者居住登記證明,其中申請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轉讓登記業務的免予提交;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6、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機關核發的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停居留期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或者是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是本市戶籍登記地或者其身份證明記載的住址。外省市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或者居住登記證明記載的住址。
(四)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
1、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二手車交易發票;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監察機關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監察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已注冊登記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
7、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騙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權益轉讓證明書》。
十四、辦公時間
車輛管理所總所、車管分所: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五、咨詢電話
01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