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亦稱“當鋪”或“當店”。歷代名稱不同,亦有稱“質庫”、“質肆”、“解庫”、“長生庫”、“典鋪”、以及典當中規模較小而取利重者,稱“押當鋪”、“小押典”,抗日戰爭期間在華北地區,吸毒者每以衣物向出售毒品(海洛英)者換取毒品,也稱“小押”,其作價極低。是舊時一種以收取實物作押進行放款的機構。始創于南齊時代, 由寺院經營,稱“質庫”。唐代改由貴族壟斷,直至宋朝才有由民間經營的。明中葉后,典當業已非常普遍,往往在一縣之內便有當鋪十余家乃至數十家。據清代典業征稅冊統計:順治九年(1652年)和康熙三年(1664年)全國估計有當鋪上萬家。光緒十四年(1888年)北京以外的典業有7000余家。在近代官銀號和國家銀行設立之前,清政府多把官款存入典當生息,故又有“公典”、“公當”之稱。
典當業按其資本數額的多寡及營業范圍的大小,依次可分為典、當、按、質、押、代當六種。原先典可接受動產、不動產抵押,放款一般沒有限制。當只接受動產抵押,且質額有一定限度,逾限可以拒而不受。到近代,這種區別逐漸消失,當的家數已躍居首位,資本總額也占全體的大部分。其次家數較多的為押。所以典當業的標志是“押當”。據1931年對13省12市典業統計資料記載,在1408家典當中,當有745家, 占52.9%,押439家, 占31.2%,兩者合計,即占整個典當業的84.1%。
典當的資本來源,在商業繁盛之地,大部分來自商人,在經濟較為封閉的農村,則主要由地主投入。大典當的資本從數萬元乃至數十萬元,規模較小的則不過數百元、數千元。其押放總額,往往超過其自有資本數額的幾倍以上。江蘇浙江平均在1~2倍間,廣西及湖南平均3倍,如寧波當鋪自有資本只4~5萬元,營業額達20~30萬元,超過資本達三倍。典當與錢莊、銀行之間也建立起借貸、轉押關系。典當獲得一定的金融后盾,在營業興盛時可擴大業務,在蕭條期間也可用拆款來增加利息的收入。近代新式金融機構興起后,典當的大城市中就漸漸衰落,農村卻仍有發展。據粗略統計,1935年上海、北京、天津等八大城市約有典當1100家;而農村則有3500余家。
一般來說,當鋪多為小額資金抵押貸放機構,其來往的顧客,大多數為鄉村農民和城市貧民。他們往往以衣物或糧食作質。當鋪在驗收實物后,給予其收據俗稱“當票”,作為借款人日后贖取當物的憑證。當票記載抵押款額、所當物品。滿當期限各地不同,最長者為36個月,最短的只有3個月。通常押期在6~12個月間,按其種類劃分,則典當期限為長,質押較短。押款數額一般是抵押品價值的五成以下,然其利率卻極高。典當是按月計息,最高月息八分,最低亦有四厘的,但大多在月息2~3分間。除規定利率及變相利息外,當鋪對當戶的盤剝,還有虛本足利的額外榨取,即“九八出,滿錢八”和“九出十三歸,”皆屬當鋪以虛額出本而十足收款的實例。通常,典物的價值越小,則取贖的時間越短,利息率越高。如果當戶越過滿當期限而無力贖回當物, 就只得以極低價值,將當票以當本的1/10至7/10的限價出售,否則就由當鋪沒收其押品,再行按值出售,以收回本利。因之,典當被稱為重利盤剝貧民的信用機構。
解放后,舊的典當業停歇,以后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分行的指導下, 曾在一些城市設立“市民小額貸款處”,幫助居民擺脫暫時的困難。自然其性質與舊時典當業大大不同。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均被迫停業。
拓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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