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金〔2021〕44號
各市、縣財政局,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降低小微企業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4號),經研究決定,在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項下設立“小微貸”專項貸款產品,現將《江蘇省“小微貸”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小微貸”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4號),為進一步深化我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助推“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推進我省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由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簡稱“省風險補償基金”)、市(縣)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機構提供增信,引導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低成本、高效率的貸款,支持企業創新創業和轉型升級。
(二)工作目標。支持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和融資門檻,引導合作銀行持續增加“小微貸”業務規模。
二、主要任務
(一)開發“小微貸”產品。
省財政廳通過整合原“小微創業貸”和“蘇微貸”,在省風險補償基金項下設立“小微貸”子產品,為支持我省經濟發展的各類小微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信貸支持?!靶∥①J”依托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中“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專版”(以下簡稱“普惠基金專版”)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1.貸款對象?!靶∥①J”投向于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小型、微型企業,不支持以個人名義申請?!靶∥①J”實行“兩無四有”的政策要求,企業無需提供抵押、質押,有適銷對路的產品及產品生產銷售合同(定單)、有穩定的現金流(銀行流水單)、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賬表齊全)、有正常的納稅記錄。對于借款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在貸款授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貸”不予支持:當期有逾期貸款未償還;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企業環評信用等級結果紅色(含)以下;納稅信用評級D級。
2.貸款額度。省財政廳根據省與市(縣)風險補償基金規模、不良貸款情況等,每年確定“小微貸”年度投放額度上限?!靶∥①J”單戶融資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3.貸款期限?!靶∥①J”為一年期(含)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
4.貸款利率?!靶∥①J”利率不超過LPR+100個基點。合作銀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證金、融資手續費等任何其他費用。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實際情況,對利率標準適時調整。
5.擔保方式。“小微貸”由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本金80%的擔保,并實行“見貸即?!?。融資擔保機構不向企業收取任何擔保費用,免除抵押、質押等反擔保措施。企業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東)夫妻雙方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建立貸款風險共擔機制。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上下聯動、風險共擔”原則,建立“小微貸”風險共擔機制,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省市(縣)風險補償基金、再擔保機構分別按1:2:3:4的比例承擔風險,具體如下:
1.對于“小微貸”的不良貸款,由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承擔80%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合作銀行承擔20%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和全部利息損失風險。銀行不向融資擔保機構收取業務保證金。
2.融資擔保機構對不良貸款代償后,向市(縣)財政局申請原不良貸款30%的風險分擔(省和市、縣風險補償基金分別為15%),并向省級再擔保機構申請原不良貸款40%的風險分擔。省級再擔保機構履行再擔保責任后,按規定向國家融資擔?;鹕暾堬L險分擔。
3.省級再擔保機構的再擔保費收取標準:再擔保費=擔保金額×0.2%×擔保期限/365。擔保金額等于全額貸款本金。
4.融資擔保機構向客戶免收擔保費用。省級財政對于融資擔保機構給予擔保費專項補貼。補貼金額=擔保金額×50%×1%×擔保期限/365。省財政廳根據“小微貸”投放規模、不良率等情況,對擔保補貼標準適時進行調整。對于“小微貸”的擔保業務,不再納入省級普惠金融政策的擔保降費獎補范圍。
5. 對“小微貸”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貸款,融資擔保機構可免除代償責任。一筆貸款不得同時享受省及市(縣)兩項及以上專項貸款財政支持政策,已享受過市(縣)設立的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不得再申請“小微貸”政策支持。風險補償計算依據以普惠基金專版中統計的“小微貸”數據為準。
(三)明確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及日常管理。
1.“小微貸”由省風險補償基金和市(縣)風險補償基金提供增信和風險補償。省級支持原“小微創業貸”的資金,由省財政廳收回納入省風險補償基金,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可用于支持“小微貸”風險補償。各地原“蘇微貸”的風險補償資金池(含省級出資部分)、市級支持原“小微創業貸”的資金,整合為市(縣)風險補償基金。
2.省財政廳和市(縣)財政局分別委托專業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簡稱“省基金管理人”“市(縣)基金管理人”,對省和市(縣)風險補償基金進行日常管理。
三、重點工作
(一)優選合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
1.省財政廳發布“小微貸”合作金融機構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銀行和省級融資擔保機構可向省財政廳提交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市(縣)融資擔保機構向當地市(縣)財政局提交書面申請。
有合作意向的銀行應由總部或省級分支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提交申請。同一家銀行在省內有多個一級分支機構的,經省內其他一級分支機構委托,明確一個一級分支機構牽頭申請。農村商業銀行統一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牽頭申請。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成效顯著的,可申請成為“小微貸”的合作機構。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參與。
2.省財政廳按規定履行評審程序,擇優確定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市(縣)財政局根據本地區融資擔保機構申請情況,擇優推薦本地區合作機構名單,并報省財政廳同意。
3.省財政廳、合作銀行總部(省級銀行)、省級再擔保機構簽訂“小微貸”合作三方協議,合作期三年。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市(縣)財政局與融資擔保機構,參照本方案規定分別簽署合作協議,并按協議要求開展“小微貸”工作。
(二)明確貸款申請和投放流程。
1.有融資需求的小微企業須通過普惠基金專版申請“小微貸”,線上實現申貸主體與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的融資對接,線下由合作銀行開展盡職調查,并辦理相關信貸業務。同一貸款主體每次只能申請一筆“小微貸”,禁止同時申請多筆和跨產品申請。
2.合作銀行獨立開展貸款審批工作,融資擔保機構不再做盡職調查,實行見貸即保。融資擔保機構可委托合作銀行代為辦理擔保機構與申貸主體之間的《委托擔保函》及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反擔保合同(函)》。
3.合作銀行在發放貸款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貸款信息上傳至普惠基金專版。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合作銀行將上月放款項目清單及受托辦理的《委托擔保函》、連帶責任保證人《反擔保合同(函)》,批量報送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根據合作銀行的要求一次性出具保函。
4.合作銀行負責“小微貸”的貸后管理。合作銀行對符合“小微貸”支持條件的企業可開展續貸,鼓勵 “無還本續貸”。單次續貸的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
(三)明確不良貸款風險補償流程。
1.“小微貸”的風險補償,按照合作銀行申請、融資擔保機構代償,融資擔保機構向財政部門申請補償資金,市(縣)基金管理人全額撥付省、市(縣)風險補償資金,省基金管理人按照風險分擔比例撥付市(縣)風險補償基金等流程進行。風險補償申請、審核、撥付過程中相關材料,以電子文件的形式上傳至普惠基金專版。
2.合作銀行應做好逾期貸款的追償工作,融資擔保機構積極配合追償。對于擔保機構已經代償的,合作銀行與擔保機構就全部逾期貸款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3.對于合作銀行通過追償、批量轉讓等方式收回的資金,按照約定的風險補償比例與融資擔保機構及時開展清算返還,并由融資擔保機構按原補償比例返還市(縣)風險補償基金賬戶。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在清算返還時,可扣除金融機構實際支付的相關訴訟費用。
4.市(縣)財政局定期就市(縣)風險補償基金撥付、返還等情況,與省風險補償基金開展清算。
5.基金管理人應設立“小微貸”風險補償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并定期核對風險補償基金撥付、逾期貸款追償進展、追償資金清算返還等事項。
四、職責分工
(一)省財政廳職責。負責“小微貸”的牽頭協調工作;籌措安排和審核撥付省級風險補償基金;選擇合作銀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選擇省級基金管理人;統籌指導普惠基金專版開發建設;組織開展“小微貸”年度考核和績效管理。
(二)市(縣)財政局職責?;I措安排和審核撥付市(縣)風險補償基金;選擇市(縣)基金管理人;擇優推薦合作融資擔保機構;配合省財政廳對合作銀行開展年度考核和績效管理。
(三)合作銀行職責。建立健全“小微貸”工作機制;自主開展貸款審批、發放等全流程管理;將貸款數據及時對接普惠基金專版;加強貸后管理,如實申請擔保代償;做好不良貸款追償和風險處置;定期向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小微貸”業務開展、貸款風險等情況。
(四)融資擔保機構職責。開展不良貸款代償;及時與市(縣)風險補償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等,開展代償補償清算。
(五)再擔保機構職責。開展“小微貸”業務的再擔保工作;向融資擔保機構撥付代償補償資金;與國家融資擔?;痖_展代償補償清算。
(六)基金管理人職責。根據財政部門要求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專戶,承擔基金日常管理職責;按照財政部門批準補償文件撥付風險補償基金;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工作臺賬,核算基金的收支情況;向財政部門等提交基金年度運行和財務情況。
(七)行業管理部門職責。省有關部門可結合自身職能,建立“小微貸”企業庫,并與“普惠基金專版”對接。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風險管控。各合作銀行應優化工作流程,加強風險控制。每季度末統計不良貸款情況,以總行或省分行為單位,合作銀行逾期90天以上的“小微貸”不良貸款占全部“小微貸”貸款余額達到3%的,應暫停新增貸款投放。在貸款投放初期,給予一定容忍度。
設置代償上限,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就“小微貸”設置3%的代償率上限,即代償率大于3%(不含)時,擔保機構將暫停代償,待代償率下降到3%以下時,擔保機構繼續在風險分擔比例范圍內代償。在合作期第一年,某融資擔保機構為同一家銀行提供的“小微貸”累計項目貸款本金2億元以內的擔保業務,出現代償風險的,不受上述代償比例限制。合作期擔保代償率=累計擔保代償金額/承擔代償責任的累計貸款年化本金。承擔代償責任的累計貸款年化本金=Σ(項目貸款本金×貸款天數/365×80%)。
(二)實施考核獎懲。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小微貸”進行年度考核和績效管理,重點考核合作銀行貸款投放規模、支持企業數量、融資成本、審貸效率、不良貸款率、履約情況等。市(縣)財政局考核所轄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規模、代償情況、代償效率等,考核結果報省財政廳。
(三)加強信息化管理。省財政廳委托、指導省聯合征信公司做好普惠基金專版的技術支持和日常運維,實現“小微貸”從產品發布、貸款申請、融資對接到風險補償等線上管理。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4號)及有關合作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