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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 劉樂榮 編輯 l ZT少鵬
出品 l 信貸風險管理
筆者始終認為,對于定位于做小、做散的地方性法人銀行,貸款風險管控的重點應該始終放在借名貸款、中介介紹貸款、員工道德風險等三個方面,當這三個問題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時,所造成的風險更大。楊某作為一名地方性法人銀行支行行長,在多名貸款中介推薦貸款給其時,考慮到實際用款人提供了抵押物,他明知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并將貸款安排給下屬客戶經理辦理,最終楊某與其下屬客戶經理蔣某均被法院判處違法發放貸款貸款,同時法院也不支持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基本情況
2009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楊某(注:1979年出生)任甲銀行(注:為地方性法人銀行)壹支行行長;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蔣某(注:1985年出生)為甲銀行壹支行客戶經理。
文某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及某小貸公司人員以及易某等其他個人充當貸款中介將多人推薦到壹支行貸款,楊某、蔣某在辦理這些貸款過程中,存在嚴重履職不到位情況。
楊某作為調查人員在貸前調查,未進行實地調查,貸前調查嚴重失職:一是未核實借款人及其交易對象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真實性;二是未核實借款人的收入情況,個人貸款均無借款人收入流水或經營銷售單據等有效佐證資料;三是未核實借款用途真實性。
楊某又作為審批人員,明知貸前調查存在異常、部分貸款資料缺失、貸款用途虛假、大部分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制作虛假的信用登記評定報告并審批同意。
蔣某作為貸款調查人員,未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貸前嚴重失職。在明知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貸款用途虛假、部分貸款材料缺失的情況下,仍違規撰寫虛假貸前調查報告等。
楊某、蔣某累計發放上述貸款中介推薦貸款50筆、金額1762萬元,其中45筆均為借名貸款,大部分借名借款人獲得貸款中介人給予的好處費(1000至3000元不等),而實際用款人為征信有問題的抵押人。截止立案時逾期未還金額1390.98萬元。
上述貸款陸續逾期后,2019年甲銀行起訴至法院,名義借款人表示受人欺騙才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根本沒有收到貸款,也不清楚貸款用到哪里,為此向公安機關報案(注:由此可知,本案并非甲銀行主動報案)。2019年12月13日,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9年12月26日,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在法院,楊某及蔣某均提到涉案貸款都有抵押,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辯護意見。對此,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均有抵押人及抵押物,但其犯罪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了金融機構數額巨大的貸款目前未予收回,暴露在較大的風險之中,已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其貸款都有抵押的意見可以作為綜合量刑及刑罰執行方式上予以考慮。
最后楊某、蔣某均被判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注:筆者認為,總的來說,法院對楊某、蔣某量刑處罰還算輕,否則單就涉案金額而言,即使他們存在自首、認罪、貸款有抵押等情節,都很難判緩刑。)
注:上述案件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川1622刑初135號《楊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川1622刑初152號《蔣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銀行員工明知借名貸款,法院不支持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一般來說,銀行員工發放借名貸款時,法院會認為雖然名義借款人將貸款給實際用款人使用,沒有使用貸款資金屬于其他法律關系,仍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由于上述案件同時存在借名貸款和中介介紹貸款兩大嚴重違規問題,并且兩名銀行員工明知涉案貸款是借名貸款,名義借款人不是實際用款人,進一步加大貸款風險處置難度。
到目前為止,裁判文書網披露上述案件涉及到的四個名義借款人的民事判決書,揭露更多的案件細節:抵押擔保人即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互不認識,三筆貸款資金直接轉入涉案客戶經理蔣某母親孫某銀行賬戶,一筆貸款資金直接轉入貸款中介個人賬戶。
對于甲銀行要求四個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由于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之間實際形成了隱名代理關系,對此,經辦貸款的銀行員工事先是知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規定,對于甲銀行要求名義借款人承擔歸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即名義借款人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結束語
結合上述案件細節,兩名涉案銀行員工之所以會違法發放上述貸款,原因有三:一是對中介介紹貸款缺乏認識,否則就不會接觸這些貸款;二是對借名貸款危害認識不到位;三是過于迷信抵押物,認為有抵押物,貸款風險小,徹底放棄了經辦貸款的基本規定,即實地調查、貸款用途及貸款資料的審查等。
為此,筆者呼吁,我們廣大銀行信貸從業者在經辦貸款業務時,自覺遠離貸款中介,把牢風險合規底線,放棄迷信抵押物的錯誤理念,始終堅守貸款本源,加強對客戶償債能力、經營情況、貸款用途的調查,只有如此,才能在銀行信貸崗位上走的更好、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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