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制定《浙江省典當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從準入管理、合規經營、監管責任、行業秩序、簡政放權五個方面對典當行監管工作進一步進行了明確。8月1日,我省正式實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為貫徹落實銀保監會《監管通知》和《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了《浙江省典當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問:《浙江省典當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適用對象是誰?
答:適用對象為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典當行。
問: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監督管理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全省典當行的市場準入與退出,組織、協調、指導全省典當行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典當行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等具體工作。
問:LPR利率新規下,典當當金利率按什么執行?
答:典當當金利率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及浮動范圍執行,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問:對申請典當許可證的法人股東有什么新規定?
答: 支持近2年連續盈利且納稅記錄與盈利情況相匹配、負債率不高于50%、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的當地法人企業作為典當行的主要法人股東。
問:對申請典當行許可證的自然人股東有什么新規定?
答:支持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納稅記錄與收入或財產情況相匹配的自然人作為典當行的自然人股東。
問:現有的典當行是否有過渡期?
答:《浙江省典當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施行前已經持有許可證的典當行,應當在本辦法施行24個月內達到除注冊資本外的其他各項要求,并重新申請取得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開展新的典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