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著,一共四冊,一共收錄160個案例,所載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導意義。本期推送《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1卷)》所載的39個案例,涉及受案范圍、當事人、證據和事實審查、法律適用、裁量問題的審查標準、職權審查、裁判、行政賠償、工傷認定等領域,供讀者學習和交流!
一、受案范圍
第1號案例:內部行政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可訴——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陜西省延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責任事故批復案
【裁判要旨】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作為內部行政行為的批復不可訴,但內部行政行為通過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外化后,則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當事人
第2號案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潛在影響的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王念仁等訴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合法權益受到潛在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3號案例:登記機構為債務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債權人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洪雪英等四人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應債權人要求查封債務人房屋后,債權人的債權即不同于普通債權,而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國土部門在此情況下作出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導致房地的分離,妨礙了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對此登記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具有原告資格。
第4號案例:相對人不服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能否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董永華等訴重慶市人民政府拆遷行政復議案
【裁判要旨】
(1)當事人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行政行為雖未明確具體指向的對象,但其對象是可確定的,該行政行為不能反復適用,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第5號案例:高等學校能否成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褚玥訴天津師范大學不履行授予學位證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1)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相對人不服高等學校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以高等學校為被告。
(2)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行為系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三、證據及事實審查
第6號案例:執法交警就“闖紅燈”等瞬間交通違法行為所作陳述之證明力的認定——郁祝君訴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現實生活中,“闖紅燈”等瞬間交通違法行為大量存在,此類案件在審判實務中最大的爭議就是交警現場目擊判斷的證據效力。從法律規范的意旨和交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來看,交警在處理現場的目擊判斷證明應具有證據效力。除非相對人能提出更有力的證據將之推翻,法院應該尊敬交警隊交通違法事實的認定權。另外,從利益衡量的角度看,社會公共秩序利益由于財產權等個人利益。因此,法院的裁判應傾向于維護交警對交通違法事實的現場認定權。
第7號案例:廣告宣傳材料載明的內容可否成為對其處罰額定案依據——青島吉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山東省青島市地震局地震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能否依據相對人的廣告宣傳材料對其處罰,取決于材料所載相關信息是否真實。行政機關能夠核實相關信息而未予核實,直接依據廣告宣傳材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引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第8號案例:證明原告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證據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王增田訴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被告或第三人認為原告在某一特定時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且原告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原告在該特定時間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
第9號案:高等學校學位的審查范圍及標準——武華玉訴華中農業大學教育行政行為案
【裁判要旨】
高等學校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情況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并據此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機關應就以上行為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進行有限度的司法審查。
第10號案:工商行政機關應依法謹慎審查股份合作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材料——趙秀斌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薩爾圖分局企業法人工商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工商行政機關在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過程中,不僅要審查申報材料數量是否齊全,而且須在專業范圍內盡可能審查申報材料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亦即工商行政機關還對股東會會議的召開、議事和表決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公司章程,負有審慎合理的審查義務。
四、法律適用
第11號案例:擅自擴大衛生間屬于室內裝修中的違規行為——路中新訴廣東省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建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住宅裝飾裝修行政案件時,對于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理解,要緊密結合案件事實加以綜合分析、釋明,避免僅對字面表述做簡單判斷?!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的規定,包括了未經批準而擅自將房間全部或一部分加以改動的情形,“擴大”也應當視為“改為的表現形式之一。
備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進行修訂。本規定未予以修改。
第12號案例:存在爭議的企業經濟性質之認定——趙立新訴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企業的經濟性質,應以發生法律效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準。因此,人民法院確定企業經濟的性質,應當根據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所確定的企業經濟性質為準。
第13號案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有關“協助走私”規定的可適用性——廈門博坦倉儲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廈門海關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1)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關于“協助走私”的規定,與新海關法沒有抵觸的,可以適用。
(2)對協助走私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不應扣除經營成本。
第14號案例: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一般不宜再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棗莊永幫橡膠有限公司訴山東省棗莊市國家稅務局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稅務機關在發現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后,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行為罰和申誡罰以外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又以當事人涉嫌偷稅立案,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屬行政程序違法,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第15號案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道路外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毛為將訴山東省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1)在道路之外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僅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勘察事故現場、分析事故成因并明確各方責任,還有權參照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責任條款,對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2)行政機關在告知聽證的申請期限未滿且相對人未放棄聽證權利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3)按照合理性原則,行政處罰涉及裁量因素時,應當考慮違法后果及相對人違法后的態度和表現。
第16號案例:城市私有房屋附著土地超出容積率部分在拆遷是應予合理補償——付潔訴浙江省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裁決案
【裁判要旨】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解放初期房地產所有權證的城市私有房屋附著土地超出容積率的部分,拆遷時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備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條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廢止。《征補條例》第十九條有相似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p>
第17號案例:冒充競買人參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臧君奎訴江蘇省宿遷市泗陽工商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對行為人冒充競買人參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破壞拍賣秩序的違法行為,未設定相應的處罰條款,國家機關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情節、性質及后果,比照拍賣法第六十五關于對競買人惡意串通的相關處罰決定,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五、裁量問題的審查標準
第18號案例:執法機關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暫扣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麗萍訴河南省中牟縣交通局交通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追求的行政目的與法律保護的權益存在沖突時,應當采取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最少損害的執法措施。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單純追求執法效果,采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執法方式且對相對人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屬濫用職權,并應予賠償。
第19號案例:交通警察施救行為過程中比例原則之應用——陳寧訴遼寧省莊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不僅應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應當用比例原則等規則對行政裁量的適當性予以審查。
第20號案例:正當程序原則在司法審查中的運用——彭淑華訴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工傷行政復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復議機關擬作出對利害關系人產生不利影響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采取適當方式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未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行政復議,直接作出對利害關系人不利影響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構成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撤銷。
六、職權審查
第21號案例:考試機構的內設機構是否有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陳炯杰訴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考試行政處理案
【裁判要旨】
(1)考試機構的內設機構無權作出“確認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決定。
(2)直接以網上公告方式告知陳述申辯權違反正當程序。
七、裁判
第22號案例:行政允諾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應當受到保護——黃銀友、張希明訴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鎮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為促進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獎勵文件,如所含允諾性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相違背,應視為合法有效。當引資人按照文件規定,通過發揮中介作用客觀上促成本地招商引資時,行政允諾關系成立,引資人依法要求相關獎勵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23號案例:人民法院有權審查反信息公開的主張并作出相應裁判——徐建華訴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裁判要旨】
信息公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法定義務。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依法申請公開相關信息。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不履行公開義務或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權利人有反信息公開權。法院經審查認為反信息公開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令行政機關依法公開。
第24號案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鄉政府具有監督管理職責——欒云平訴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東風鄉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不發包而沒有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要求所在鄉鎮政府履行相關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25號案例:政府信息能夠區分處理而未作出區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重做——趙樹金訴上海市楊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信息公開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同時包含可以公開和不應當公開內容且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區分處理后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未作區分處理,或者區分處理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重作。
八、行政賠償
第26號案例: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違法辦理抵押登記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訴江西省南昌市房產管理局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1)房地產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與抵押權人的貸款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抵押權人的損失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2)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惡意欺詐和登記機關的過失造成抵押權人貸款損失,首先應當由惡意欺詐方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由登記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由于受害人本身存在過錯,可以相應地減輕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27號案例:如何確定因違法拆遷“中華老字號”房屋引起的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數額——沈陽市甘露餃子館訴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政府、沈陽市鐵西區房產局房屋拆遷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因違法強制拆遷“中華老字號”營業性房屋而引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時,對于在強拆前未進行過合理評估,強拆中也未進行過證據保全的情形,要綜合考慮被拆遷人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通過發揮司法審判職能,體現出對“中華老字號”的特殊保護。通常情況下,如果條件許可、措施可行,可以采取比照附近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重置價格)來確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損失的具體補償標準。
第28號案例:違法拆遷后房價上漲的,應如何確定賠償金額——李向巨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政府房屋拆遷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因違法拆遷導致房屋滅失無法重新評估的,應按房屋賠償時的市場價格予以確定。
第29號案例:混合過錯情形下行政許可信賴利益的保護程度——范元運、范作動訴山東省鄒平縣建設局規劃許可暨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確立了違法許可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造成當事人實際損失的,訴訟中應當充分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相對人自身行為也存在過錯的,應綜合分析各方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因果關系,合理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九、協調
第30號案例:行政訴訟中協調手段的運用與利益衡量——青島萬和熱電有限公司訴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政府行政決定上訴案
【裁判要旨】
(1)當被訴行政行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法律規定不夠明確,采取裁判方式結案無法做到案結事了時,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協調手段,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
(2)在協調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正確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實現保護公共利益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十、工傷認定
第31號案例:根據立法本意準確把握工傷認定的法定要件——孫立興訴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往來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外,職工在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該因果關系的成立。
備注: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第40號案例。
第32號案例:上下班途中駕駛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發生事故能否認定工傷——上海盈元服飾有限公司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駕駛未經年檢的機動車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33號案例:職工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屬于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龍巖卓鷹制鐵有限公司訴福建省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項規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
備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解釋,即(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34號案例:是否非所有工傷認定案件都需要勞動關系仲裁——郎毅娜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勞動法律關系存在是認定工傷的前提,但并非所有工傷認定案件都需要勞動關系仲裁,工傷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進行判斷,無法判斷的再通過仲裁和訴訟程序解決。
第35號案例: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趙雨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中受傷,如果該活動系單位組織安排,且單位鼓勵或要求職工積極參加,那么應屬工傷認定范疇。
第36號案例:職工及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期限可否中止、中斷——靖練全訴陜西省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一年申請期的規定,應理解為時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斷的事由和情形。
第37號案例:事故傷害存在潛伏期的,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從何時起算——楊慶峰訴江蘇省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故發生時傷害未曾發現,后經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事故引起的,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從受傷害確診之日起算。
第38號案例:勞動部門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必提供勞動者屬于工傷的直接證據——合肥同達電力科貿股份合作公司訴安徽省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在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經通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提供有關證據,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據此推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定。
第39號案例:超過規定期限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宜認定為“違反法定程序”——北京天元偉業模板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因確認勞動關系而超過《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期限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