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車輛抵押貸款機構(車輛抵押貸款上海)?

知識問答 (108) 2024-08-10 1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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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

原文如下: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0606民初14567號

原告:佛山融信世紀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中區馬地街**新基商夏**商鋪**。

法定代表人:宋方文。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東英,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賴忠喜,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

第三人:宋方文,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

第三人:深圳投哪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中投國際商務中心****ABCD

法定代表人:吳顯勇。

第三人: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香梅路**中投國際商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吳顯勇。

原告佛山融信世紀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信公司)與被告賴忠喜、第三人宋方文、深圳投哪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哪公司)、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金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東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賴忠喜、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融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賴忠喜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600元,并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違約金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7月17日為489.6元;2.原告有權就被告賴忠喜提供抵押的車輛(牌號為粵X×××**)行使抵押權,并就上述車輛以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在權利價值范圍內優先受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被告賴忠喜與宋方文簽訂了編號為SDRXJK-20161205992的《借款合同》,約定賴忠喜向宋方文借款72600元用于周轉,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借款期限為24個月,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還款方式為等本等息,即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月等額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各項費用。如借款人逾期歸還本金及利息的,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照每日1%支付逾期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宋方文委托投哪公司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賴忠喜賬戶轉賬72600元。之后宋方文將該筆債權全額轉讓給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賴忠喜。為保障債權的實現,被告賴忠喜與原告簽訂了《車輛抵押合同》,自愿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粵X×××**的車輛抵押給原告,并且辦理了抵押登記。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賴忠喜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第三人宋方文未作陳述。

第三人投哪公司述稱,投哪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注冊成立,主要經營電子商務,從事信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投資興辦實業。投哪公司旗下的網站“投哪網()”專為有資金需求的借款者與有閑散資金的投資者搭建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宋方文向賴忠喜出借的資金系其自有資金。因投哪公司無網銀付款資質,投哪公司在接受宋方文的付款委托后,委托合作方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為向賴忠喜付款。后融信公司、宋方文將雙方之間的債權轉讓事宜告知了投哪公司。因投哪公司無網銀扣款資質,投哪公司在接受融信公司委托后,委托合作方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代為扣款??劭詈笸赌墓居?017年1月4日-2018年2月4日,將每月扣取的借款本金100%即2750元及利息的50%即363元轉至宋方文自有資金賬戶,將借款利息另外的50%與其他以融信公司作為債權人的款項累計向融信公司支付。所扣的咨詢服務費、GPS費由投哪公司管理。

第三人旺金公司未作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5日,宋方文與賴忠喜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賴忠喜向宋方文借款72600元,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借款期限為24個月(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借款利息自借款實際支付之日起算;宋方文委托包括但不限于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款項支付至賴忠喜的廣東發展銀行賬戶62×××11,還款方式為等本等息,賴忠喜按月等額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每期還款額為3476元;賴忠喜授權宋方文指定的銀行從賴忠喜的廣東發展銀行上述賬戶扣劃各期還款,如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委托銀行扣劃款失敗,借款人應就失敗的次數支付每筆10元的費用;賴忠喜的還款轉入旺金公司在廣發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開立的賬戶;如果賴忠喜逾期還款,除應繼續償還借款、利息外,還應當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照每日1%收取違約金,逾期時間自借款人當期還款日起算;賴忠喜以其名下車牌號為粵X×××**號汽車提供抵押擔保;如借款人違反合同任一條款的約定或在任一還款日未按時歸還當期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有權單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借款人需立即清償剩余未還本金、利息、各項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訴訟費、律師費。合同簽訂當天,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三筆向賴忠喜上述賬戶中轉賬共計72600元。同日,投哪公司向宋方文出具付款確認書,載明其接受宋方文委托,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分3筆向賴忠喜支付借款72600元,上述款項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歸委托人宋方文享有,受托人沒有其他事由需向賴忠喜支付任何款項。

同日,賴忠喜、宋方文與旺金公司簽訂《借款咨詢服務協議》一份,約定旺金公司通過投哪網向賴忠喜推薦出借人,旺金公司委托合作方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佛山順德辦事處為賴忠喜辦理借款的信息咨詢、后期管理服務并由合作方按0.3636%收取咨詢服務費6335.37元,借款發放當日支付首期咨詢服務費,以后每月支付咨詢服務費/管理費263.97元,支付期限與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相同。賴忠喜還應于借款發放之日一次性向旺金公司支付6600元的咨詢服務費,該預付金額不計入前項咨詢服務費的總額中。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車輛GPS安裝及服務費、車管所抵押登記費),由賴忠喜根據本協議附件《收費一覽表》約定的費用詳情向旺金公司支付;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與上述《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方式一致。

同日,宋方文與原告融信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宋方文將其對賴忠喜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融信公司,原告愿意以借款本金72600元加上借款總利息的50%受讓上述債權;當債務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時,原告向宋方文支付債務人所支付利息的50%,當債務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本金時,原告向宋方文支付債務人所支付本金的100%,當債務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時,原告向宋方文支付債務人所支付違約金的50%;宋方文將其享有的擔保物權一并轉讓給原告。當天,宋方文與賴忠喜簽訂《債權轉讓通知書》,載明宋方文將其享有的對賴忠喜的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并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到賴忠喜。融信公司與賴忠喜于同一天還簽訂《車輛抵押合同》一份,約定由賴忠喜以其名下車牌號為粵X×××**的車輛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72600元及利息、違約金、咨詢服務費、融信公司實現債權和抵押權所支出的費用。案涉車輛于2016年12月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融信公司。

2016年12月5日,賴忠喜被扣收風險處置押金、GPS費等11480元。融信公司確認賴忠喜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每月償還本息、咨詢服務費、GPS費等3740元,于2017年8月5日償還逾期違約金533.5元,于2018年5月17日償還2000元元,于2018年6月22日償還1500元。

庭審中,投哪公司向本院提供書面陳述稱,宋方文在投哪網設立有賬戶,投哪公司委托網銀在線交付給賴忠喜的上述款項為其按宋方文的指示在宋方文存放于投哪公司的資金中支取。

庭審中,融信公司表示,其為投哪公司所經營的“投哪網(××)”網絡平臺的線下服務商,該公司與投哪公司聯合辦公。

被告與第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其自行放棄相應答辯與舉證、質證權利。以上事實,有本院采信的原告營業執照、被告身份證、《借款合同》、《網銀在線代付支付服務協議》、《付款確認書》各一份,付款電子回單三份,《網銀在線代付支付服務協議》、《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車輛抵押合同》、《車輛登記證》、《借款咨詢服務協議》各一份及本案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融信公司主張其從第三人宋方文處通過有償轉讓方式取得涉案債權。但存在如下疑點:一、原告及第三人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交付給賴忠喜的款項來源于宋方文存放于投哪網的資金。涉案借款是由第三人網銀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從投哪網的賬戶轉入至賴忠喜的銀行賬戶,第三人宋方文稱相應款項來源于其此前存入投哪公司的自有投資資金,但第三人宋方文與投哪公司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宋方文向投哪公司實際投資情況,又未提供證明宋方文與投哪公司之間資金管理及結算情況的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二、沒有證據證明賴忠喜償還的款項按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實際交付給宋方文和原告。根據原告及投哪公司的陳述,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受托從被告賴忠喜的銀行賬戶扣收了相應的還款及款項,第三人投哪公司稱其已將所扣借款利息的50%轉入第三人宋方文的自有資金賬戶,并將所扣借款利息的其余50%支付給原告融信公司作為原告受讓涉案債權的部分對價款,但原告與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均未提供證明投哪公司代付其所稱款項的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三、本案所涉的各份協議簽訂的時間、經過以及原告陳述的債權轉讓的理由均有悖于常理。第三人宋方文與賴忠喜等借款者互不相識,雙方經由投哪公司所運營的“投哪網()”網絡平臺接洽達成借款合意,上述《借款合同》等債權憑據由作為投哪網線下服務商的原告融信公司制作,并分別交由被告與第三人簽署。

旺金公司為投哪公司的唯一股東,原告融信公司系投哪公司的合作服務商,并與投哪公司聯合辦公,宋方文為融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見,原告與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之間及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之間就涉案借款業務存在密切的利益。原告融信公司向本院解釋宋方文是出于減少風險的目的才將案涉債權轉讓給原告,但實際上宋方文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宋方文通過轉讓債權無法達到減少風險的目的。且根據宋方文與融信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融信公司受讓債權實際并沒有支付對價,宋方文轉讓債權的行為明顯有悖于一般的常理?;谏鲜鲆牲c及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宋方文之間就本案債權不存在真實的債權轉讓關系,原告與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系以單位受讓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債權的合法形式掩蓋其合作開展向不特定自然人發放貸款業務,并以咨詢服務費、風險處置押金、GPS費等形式實現收取高額利息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定,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原告與第三人旺金公司、投哪公司的登記經營范圍不包括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其向被告賴忠喜發放貸款已超出其經營范圍,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同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基于此借款行為所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借款咨詢服務協議》自始無效。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相對人基于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抵扣第三人投哪公司已收回的款項67873.5元(11480元+3740元×14+533.5元+2000元+1500元),被告賴忠喜尚應在本案中向接受第三人宋方文、投哪公司、旺金公司委托追收債權的原告融信公司返還合同款4726.5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相應利息以剩余合同款4726.5元為基數按法定資金占用期間利息利率(年利率6%)計算,從原告起訴的2018年8月1日起計至本判決確認的被告還款之日止。

此外,作為主合同的上述《借款合同》無效,則從合同即上述《車輛抵押合同》亦屬無效。原告融信公司依據該《車輛抵押合同》主張對粵X×××**號小轎車行使抵押權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賴忠喜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融信世紀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返還合同款4726.5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4726.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8年8月1日起計至本判決確認的被告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佛山融信世紀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77.2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佛山融信世紀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負擔527.24元,由被告賴忠喜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匡匡點評:

這個判例需要引起從業者的重視:否定了P2P資金來源的車抵貸模式,其他非P2P資金的年利率超過24%也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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