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抵壓車借款合同)?

知識問答 (151) 2024-09-09 10:02:36

導語

最近正在處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我的當事人是個聽話的“好人”,她為了幫借款人貸到款,用一套房屋為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擔保。后來借款人不還錢,毫無疑問她被債權人起訴了。不過,她還是留了個心眼,房子沒有去作抵押登記,那她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案情簡介

羅某是一家企業的老總,周某和梁某是這家企業的職工。

羅某因企業資金周轉困難,于是去一個朋友所在的某銀行了解貸款流程,銀行告知羅某必須有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和保證,同時羅某在銀行得知自己信用狀況不好,以自己的名義貸款難度很大。

但羅某并未因此放棄貸款,碰巧的是,羅某的這個朋友正好管理貸款業務,羅某請朋友支招后,拿了他公司職工周某的身份證,并以周某的名義申請了貸款,羅某自己則作為保證人,出具了保證書,同時讓職工梁某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但梁某沒有去辦理抵押登記。

在朋友的關照下,羅某順利地拿到了50萬元的貸款。

貸款合同到期后,羅某還不上貸款,東窗事發,其朋友也因此受牽連被撤職。于是,該銀行為了追回該筆貸款,訴至法院。有意思的是,被告一是羅某公司的職工周某,銀行要求周某承擔還款責任,并要求我的當事人梁某承擔抵押責任,周某被當成替死鬼成了被告,梁某是否也成了冤大頭?

二、爭議問題

本案中,有爭議的問題很多,但我們只談今天的主題,即梁某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但沒有為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無效?梁某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三、最高院類案裁判觀點

最高院在新疆石河子農村合作銀行與劉峻瑞、步春華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5) 民申字第 2354 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

1.對于未履行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其法律效力并非確定無效,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抵押合同應屬有效。

2.根據法律行為的轉化理論,雖然抵押權因未作登記而沒有設立,但抵押人存在擔保的真實意思,且抵押合同并非無效,抵押合同可以轉化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抵押人應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如此看來,按照最高院的類案裁判思路,本案中的梁某雖未對房屋作抵押登記,但抵押合同上的簽字是真實有效的,梁某的抵押行為可轉化為連帶責任保證行為,應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但,本案有其特殊性,而且法律行為轉化理論運用于此類案件并不妥當,且與最高院在《九民紀要》中確立的裁判規則并不一致。

對此,本律師評析如下。

四、案件評析

1.本案相比于最高院的類案具有特殊性,也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名義借款人周某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是不成立的,因為周某本人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名,沒有借款的真實意思,更沒有收到過該筆借款。擔保合同從屬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不成立,擔保合同當然也不成立,因此,梁某雖然在抵押合同簽字,但在法律上來看,抵押合同是不成立的,

2.假如周某與銀行存在真實有效的借款關系,梁某簽訂的《抵押合同》則是合法有效的,不會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效,但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銀行不能對房屋行使抵押權,即梁某不承擔抵押責任。

3.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 號]第60條的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規定表明,銀行可以向梁某主張配合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能直接將梁某的抵押行為轉化為連帶責任保證,這與最高院在類案中的裁判觀點是截然不同的。

4.如果銀行的律師精通擔保法,梁某仍有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即承擔補充責任的風險,所謂補充責任,就是對借款人起訴并對其強制執行后,仍有部分款項未還時,梁某才承擔該部分責任,但該部分責任不能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五、風險總結

總結一下,如果抵押合同有效,即便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仍面臨的風險是:

第一,抵押合同約定的風險,抵押合同中如果有類似約定“抵押人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抵押人連帶責任就跑不掉。

第二,補充責任的風險,就是對借款人還不起的部分款項承擔責任(這個點一般律師不知道,是個隱藏風險)。

第三,要求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的風險,也就是法院強制辦理抵押登記。

以上風險,如果經過了訴訟時效,抵押人們就可以暗自慶幸了,但還是提醒大家:

做保須謹慎,被訴兩行淚!

《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抵壓車借款合同)? (http://www.ox-shoes.com/) 知識問答 第1張

微信二維碼
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