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用車輛抵押向銀行辦理貸款,部分償還后停止還款,并將車輛質押給他人,構成合同詐騙罪,判三緩四,罰金三十萬
一、合同詐騙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本案,被告人用車輛抵押向銀行辦理貸款52.5萬元,扣除擔保公司的傭金后,實際得到502858元,在償還7期貸款共計人民幣107889元后停止還貸,并將抵押的車輛以18萬的價格質押他人,所獲錢款被其日常花銷。經核實,被告人合同詐騙人民幣39496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摘錄)
(2020)吉0192刑初53號
公訴機關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林某編造其在吉林省國華富萍有限公司有股份的虛假事實,提供虛假銀行流水、房屋產權證明、收入證明等材料,虛構貸款資質和還款能力,采取使用以一輛白色福特F150(車架號1FTEW1EG6HFC73307車牌號×××)抵押貸款的手段,通過吉林省運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汽車廠支行申請貸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52.5萬元。貸款發放后,被告人林某在僅償還7期貸款共計人民幣10.7889萬元后,因無力償還貸款,遂于2019年1月開始不再繼續償還貸款,并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采取手機關機、更換居住地地址、車載GPS離線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將案涉車輛以18萬元價格抵押出售后離開吉林省長春市××區。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在四川省雷波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公訴機關認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認罪認罰,林某已賠償被害單位全部錢款,取得被害單位諒解,林某系初犯、偶犯,且是因資金周轉拖欠貸款,案發后能夠全部償還,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全款購買了2017款福特F150白金版汽車一輛,同年3月,林某找到吉林省運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想用該車作抵押辦理銀行貸款。同年4月,林某作為貸款人,運通公司作為保證人與銀行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合同(擔保抵押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保證合同》,林某向中國銀行汽車廠支行貸款人民幣52.5萬元,中國銀行將上述款項打入運通公司賬戶,運通公司扣除傭金,將502858元打入林某賬號。林某在償還7期貸款共計人民幣107889元后再無力償還貸款,自2019年1月運通公司向中國銀行還款。2019年9月,林某將上述抵押車輛以18萬元質押他人,所獲錢款被其日常花銷。綜上,林某合同詐騙人民幣394969元。
另查明,案發后,涉案車輛被公安機關扣押,林某賠償運通公司33萬元,賠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汽車廠支行27.2萬元,二單位均對林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林某系初犯,主動上交財產刑,認罪悔罪表現明顯,且公訴機關建議適用緩刑,其住所地司法機關同意接收矯正,對林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0100507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1705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五)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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