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車輛抵押糾紛。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殷某某系親戚關系,2021年2月,雙方經微信聯系、溝通,達成二手車買賣意向,被告從山西某地物色到原告想要的一輛“豐田牌”陸地巡洋艦越野車,在山西的售賣方書面承諾和保證該車輛可放心交易的情形下,被告以其個人名義將車輛以289000元的價格購回,又以317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原告,雙方很快就完成了交易,車、款兩清,但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或者轉讓合同。
2022年8月,該車輛因在某融資擔保公司進行過抵押擔保,登記車主未能按期支付抵押貸款,而被某融資擔保公司委托某汽車服務公司從原告處拖走。該車輛被拖走后,雙方就有關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購車款31700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殷某某作為案涉車輛的出賣人,明知自己對該車輛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仍以加價的方式將案涉車輛轉賣給閆某某,且沒有與閆某某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未能明確告知閆某某購車風險。案涉車輛在閆某某占有使用過程中,被抵押權人取回,致使閆某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于這一后果的發生,殷某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依法認定雙方的買賣行為無效。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殷某某向原告閆某某返還購車款317000元,鑒于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且原告閆某某實際占有使用了案涉車輛,故對原告閆某某的承擔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因融資、代償、租賃、買賣等交易事件,車輛被納入質押、抵押的情形非常普遍,質押、抵押車輛“流放”到市場被二次甚至多次交易的現象隨之而生,多以買賣、質押權債權轉讓等形式出現在市場,因其遠低于市場價的“優勢”,吸引了很多人購入、售出。這些被交易的車輛通常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能辦理過戶登記,一旦被原車主或者相關權利人“取回”,必然產生糾紛引發訴訟。
反映到本案中,案涉車輛無論是在被告與案外人之間交易,還是原告與被告之間交易,都屬于非法交易,買賣合同無效。交易各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買賣和轉讓案涉車輛的行為目的,僅限于對車輛的占有和使用,并不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變更的情形。所以,案涉車輛被相關權利人取回后,原告自然失去對案涉車輛的占有和使用,其基于被告的承諾之下的占有、使用案涉車輛的合同目的就無法實現,雙方的合同現實解除。
抵押車雖然價格低廉,但風險極大,不一定能保證車輛來源的正規性、合法性,如果抵押車的來源不正規或者系盜搶車輛,一旦被原有的權利人或者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取回”“收回”,買賣雙方的經濟損失不可避免。
買家的風險在于無法取得車輛產權、財產安全無法保障等方面;賣家的風險在于既要返還購車款,還不一定能收回車輛,有可能惹上官司。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非法交易抵押車輛嚴重損害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公平、透明、合法交易的營商環境,司法機關不予保護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
因此,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易抵押車輛一定要謹慎行事,免得錢車兩空。當然,行為人非要貪圖便宜,那也要明白“自甘風險”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