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金融服務營改增中,納稅人不僅要對政策正確理解,更要在實際工作中利用的恰到好處!
就知道您著急了,且慢,小編整理了32個(別嫌多)的常見問題,希望對您有幫助。
1金融服務的征稅項目范圍和稅率是多少?
答: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一般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征收率為3%。
2貸款服務具體指什么?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包括: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3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具體指什么?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4金融商品轉讓服務具體指什么?如何確定銷售額?有哪些相關規定?
答: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需要納稅嗎?具體包括哪些業務?
答: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金融同業往來包括: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6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稅,對企業和銀行有什么實際操作影響?
答:存款利息屬于增值稅不征稅項目,不征增值稅。同時,企業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開具發票,銀行對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發票進行入賬報銷扣除。
7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保險服務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2.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9哪些跨境金融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下列跨境金融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10提供金融服務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答:除《實施辦法》的一般規定外,金融服務有以下特殊規定:
1.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2.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3.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11銀行間同業拆借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如果可以,免征的范圍是僅限于國內銀行間,還是包括中國境內與境外銀行間的拆借?
答:可免征增值稅。并且銀行間同業拆借的免稅范圍與營業稅類似。
具體包括:
1.人民銀行與銀行間的資金往來;
2.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
3.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5.農戶小額貸款,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的收入,國家助學貸款,國債、地方政府債,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的貸款。
6.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12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是否能夠對貸款利息支出進行進項稅抵扣?如果不能,此情況將持續多長時間?就貸款所支付的其他費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是否對開票要求有寬免?
答:不可以進項抵扣。36號文中未明確說明不可抵扣的時限。貸款相關的手續費(例如投融資顧問費和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支出也不可抵扣進項稅款。
13對于客戶未履行利息支付義務而產生的壞賬,是否存在豁免政策?
答:沒有有關壞賬的優惠政策。然而,對于不良貸款,納稅人將無需繳納銷項稅額,直至收到應付利息。
14銀行將如何劃分可抵扣進項稅?
答:按照收入比例進行劃分。
15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如何征稅?
答:融資租賃業務在營改增試點后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按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售后回租業務按照貸款服務適用6%增值稅。
16關于典當是否屬于提供金融服務問題?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典當行提供的典當服務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其收回的贖金超過發放當金的部分屬于利息,應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繳納增值稅。
17關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稅存款利息的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具有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利息。
18關于購買貸款服務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同時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9關于銀行發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間的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實施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開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屬于試點前發生的業務,應在地稅機關繳納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國稅機關繳納增值稅。
20關于銀行發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間的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問題?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1關于河北省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稅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河北省助學貸款屬于國家助學貸款,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問題。
22關于金融機構開展的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規定,金融機構開展的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23關于農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務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規定,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4關于保險公司個人代理業務發票開具問題
保險公司可受托為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對未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代理人,可申請為其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對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代理人,申請代開發票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對代理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為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保險公司可根據需要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分類申請匯總代開上述發票。
其他行業同類性質的業務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5關于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贈送促銷品征收增值稅問題
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貨物,不按視同銷售處理。
26關于保險公司開展的聯保、共保、再保業務處理問題
保險公司開展的聯保、共保、再保業務,按保險產品的轉賣、轉銷處理,分別計算收入與支出。
27關于保險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手續費征收增值稅問題
保險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手續費按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28關于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并非被保險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29關于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征免增值稅問題
根據《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免征增值稅。
30關于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征免增值稅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6號)規定,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還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31關于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如何填列稅款信息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營改增后落實好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稅總財行便函〔2016〕46號)要求,保險公司代收的車船稅稅款信息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需要在備注欄中注明,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32關于財產保險公司實物賠付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財產保險公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機動車輛保險賠付時,從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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