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抵押擔保借款(抵押車擔保人有什么風險)?

知識問答 (51) 2025-01-19 10:02:15

作者 | 王業子 槐城律師

前段時間,客戶在我律社上向槐城律師咨詢了一個問題。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并要求反擔保人與擔保公司簽訂一個反擔保合同。

正常情況下,應當先簽訂借款合同,再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

然而,由于工作流程的關系,客戶將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的簽訂順序顛倒了。

客戶擔心,倒簽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單方保證書簽訂在前惹爭議

就這個問題,讓我們來看一下最高法的觀點。

2010年,農科公司向農行市中支行申請貸款。6月7日,農行市中支行同意授信農科公司1.4億元貸款。

7月3日,開元公司向農行市中支行出具《承諾函》。

承諾以其名下房地產為農科公司1.4億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農科公司不按期償還,開元公司愿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可優先向其主張債權。

7月15日,農科公司與農行市中支行簽訂《借款合同》。

約定借款金額7000萬元,農行市中支行分別與農科公司、開元公司簽訂《抵押合同》。

同日,開元公司分別與恒昇集團、恒昇房地產公司、恒升小額貸款公司,以及陳某強等7個自然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約定由上述反擔保人為農科公司的本案貸款向開元公司提供連帶保證反擔保。

上述合同簽訂后,農行市中支行向農科公司放款7000萬元。

車抵押擔保借款(抵押車擔保人有什么風險)? (http://www.ox-shoes.com/) 知識問答 第1張

2014年,因農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農行市中支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開元公司履行擔保責任。

開元公司代償剩余貸款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農科公司清償開元公司代償的貸款,并要求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借款方農科公司也提供了物的擔保,農行市中支行根據開元公司提供的《承諾函》中的承諾,優先向開元公司主張連帶保證責任是否合理,成為了本案的關鍵。

若《承諾函》合法有效,開元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反擔保人對農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反之,若《承諾函》無效,則農行市中支行應當先就農科公司提供的抵押權實現債權,而非要求開元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開元公司在農行市中支行放棄農科公司抵押權的范圍內,也不能要求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反擔保人陳某強主張,《承諾書》的簽訂時間為2010年7月3日,早于《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2010年7月15日。

《承諾書》出具時,主債權尚未明確,從合同與主合同債權數額并不一致。

因此,該《承諾書》不符合擔保合同的從屬性特征,應當認定為無效。

《反擔保合同》系就該《承諾書》提供的反擔保,則因該《承諾書》并未實際成立、生效,《反擔保合同》亦未成立、生效。

經過審理,針對保證合同在主合同之前簽訂是否有效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

第一,保證人出具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書早于借款合同,是銀行貸款活動中的正?,F象,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該承諾書系對農行市中支行給予農科公司授信額度為1.4億元項目貸款的擔保承諾,案涉借款合同金額為7000萬元,并未超出該擔保范圍,且并不存在其他主債權,故承諾書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確、特定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因此,開元公司對案涉借款負有保證責任。

槐城律師建議

擔保合同是否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前簽訂,按照最高法的裁判規則來看,應該是可以的,但仍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結合法院的裁判規則及實務經驗,律師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車抵押擔保借款(抵押車擔保人有什么風險)? (http://www.ox-shoes.com/) 知識問答 第2張

1、無論簽訂順序如何,擔保合同中都應該明確所擔保的主合同、主債權,對于所擔保的債權的金額、范圍、借款期限、擔保的期間等要件應當盡可能完備。

2、反擔保合同中應當明確所擔保的是哪一筆債權的追償權,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類型、金額、范圍、擔保的期間等具體情況。

3、若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時間在借款合同之前,各方應當提前協商好借款、擔保、反擔保的細節,盡量避免后簽訂的合同對先簽訂的合同要件進行更改。

如果對擔保有更多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我律社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隨時隨地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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