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先生遇到了一件讓他頭疼的事,與妻子共有的婚房,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被妻子抵押貸款。得知真相的劉先生憤怒不已,將妻子和小貸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抵押貸款合同》無效,同時要求小貸公司注銷在該房產上的抵押權登記。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請。
妻子隱瞞債務,用婚房抵債
幾年前,劉先生與妻子李女士買下位于虹口區水電路上的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作為婚房,并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
2018年2月,妻子突然告訴劉先生,自己炒期貨欠了一大筆債,無奈只能用共有婚房作擔保,向小貸公司抵押貸款200余萬元,用于歸還欠款和炒期貨回本。然而,期貨一賠再賠,直到無力歸還貸款,這才向劉先生坦白。
得知真相的劉先生又急又氣,一面決定與欺騙自己的妻子離婚,一面將小貸公司和妻子起訴到法院。
法庭上,李女士講述了房屋抵押的全過程:當時,屢屢虧損的李女士一心想把錢賺回來,便到翼龍貸公司申請貸款,想再賭一把,并表示不想讓丈夫知曉。翼龍貸公司聲稱只要把丈夫的身份證帶出來便可,隨即為李女士聯系到被告小貸公司。
趁丈夫洗澡時,李女士偷偷拿走了他的身份證,又找到朋友徐某冒充丈夫一起到小貸公司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審核中,小貸公司只詢問了主借人及房屋所屬板塊,便辦理了相關手續。隨后,李女士與徐某在小貸公司員工楊某的陪同下,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直到虧空難以彌補,事情才敗露。
小貸公司堅持丈夫應還債
庭上,小貸公司表示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請,認為劉先生對于李女士的借款應該是知情或默許的,抵押需要身份證,劉先生在身份證保管上存在過失,應自行承擔后果。
小貸公司已盡到必要審核義務,在締約前核對了劉先生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完全有理由相信持證人為本人。
配圖,圖文無關
根據《物權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劉先生如果認為公司不構成善意取得,應承擔舉證義務證明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但劉先生并無任何證據證明;且房產交易中心作為專門登記機關,亦未審核出冒名行為,故不應對自己設立更高的注意義務。
鑒于雙方對劉先生是否知情爭執不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劉先生的上述簽名進行鑒定,結果為簽名不是劉先生本人所簽。
鑒于此,法院要求小貸公司出示劉先生與李女士簽署貸款合同時的現場視頻或影音資料,小貸公司表示并未留存該證據。
法院判決:抵押貸款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兩個爭議點在于:《抵押貸款合同》的效力和冒名處分行為對抵押權的影響。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兩份文件的簽名并非劉先生本人。劉先生未參與合同訂立,以涉案房屋為李女士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非其意思表示,其事后亦不予認可。因此,《抵押貸款合同》對劉先生不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認定無效。
同時,本案冒名者簽訂抵押合同并至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系在他人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構成冒名處分。
小貸公司作為專業貸款公司,理應在身份校驗上加強管理,確保業務員落實相貌比對,并及時通過影像資料等形式固定比對過程,對相貌差別較大者采取詢問等方式以排除可疑情形,但小貸公司在審核過程存在重大過失,不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應予滌除。
綜上,法院判決《抵押貸款合同》無效,同時小貸公司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涉案房產的注銷抵押登記。
(以上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